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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8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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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2023-12-01 09:32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
驰诚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利润分配制度 - 2023年11月29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2] - 分配税后利润提10%列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7] - 法定公积金转资本,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8] 现金分红 - 满足五项条件可现金分红[12][13] - 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可分配利润10%[14] - 不同阶段最低比例20%-80%[14] 其他 - 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9]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23]
驰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募集资金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5] 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2][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并公告[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披露,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14]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超200万元或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14] - 节余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17] -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可免股东大会审议[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9] 募集资金监督 - 财务部门设台帐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2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并出具报告[21]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21]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9]
驰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信息披露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12]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12]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12] 财务报告审计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拟实施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14] 业绩相关规定 - 业绩预告本期财务数据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超30%,最大不超50%[22] - 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转盈属重大变化[23] - 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23]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46]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及时披露[47]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49]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4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40] 股东股份变动披露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减5%,投资者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5] 资产变动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应及时披露[55] 减持披露 -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股东等减持需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58] 其他披露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55] - 公司董事等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55] 制度相关 - 招股说明书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有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保管10年[64] -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60]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6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7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监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76] -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不得泄露内幕信息[78]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79] -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79][81] - 对外宣传文件发出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书面意见[8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84]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其他媒体发布时间不得早于规定平台[85] - 公司相关人员应在特定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未公开信息[85]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审核未公开信息[85] - 审核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需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并披露[8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87] - 本制度与后续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8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8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87]
驰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于 20 ...
驰诚股份:董事任命公告
2023-12-01 09:32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任免基本情况 (一)任免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名韩新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宋华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任命原因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张复生先生、董事郑秀华女士辞 ...
驰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宋华伟)
2023-12-01 09:32
独立董事提名 - 宋华伟被提名为驰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 - 特定持股股东及亲属、违法受罚者等不具任职资格[3][4] - 兼任境内上市公司不超三家,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声明时间 - 声明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7]
驰诚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 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
驰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12-01 09:32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河 ...
驰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12-01 09:32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经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经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关联担保规则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应说明交易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等信息[23] 回避规则 - 董事关联关系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披露[24] - 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24] -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26]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董事表决权后,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2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事项决议须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31]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