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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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国务院批复:同意!
中国基金报· 2025-09-11 09:56
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总体部署 - 国务院批准在10个地区开展为期2年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包括北京城市副中心 苏南重点城市 杭甬温 合肥都市圈 福厦泉 郑州市 长株潭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重庆市和成都市 [1][3][9] - 改革聚焦技术 土地 人力资源 数据和资本五大要素领域 旨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2][5][7] - 试点要求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探索 国家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和经验总结 [6][10][11] 北京城市副中心试点方案 - 试点范围覆盖北京市通州区全域 重点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和国际金融机构发展 [13][14][25] - 推动技术资本化发展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业务 支持优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15][16] -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推行长期租赁和弹性年期供应 支持土地混合利用和复合开发 [17] - 探索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开放高价值公共数据集 建设工业互联网和5G应用场景 [21][22] 苏南重点城市试点方案 - 试点覆盖南京 无锡 常州 苏州和镇江五市 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大脑建设 [29][36] - 支持无锡构建物联网数字产业体系 南京和苏州发展人工智能与5G物联新型基础设施 [5][36] - 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改革 推行"标准地"供应和弹性年期制度 探索工商业用地续期试点 [32] - 构建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 推动基础设施REITs发展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和金融科技应用 [37][38] 杭甬温试点方案 - 试点涵盖杭州 宁波和温州市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健全"浙江拍"市场交易定价体系 [43][44] - 创新产业用地"限地价竞贡献"模式 深化"标准地+"改革 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 [46] - 建设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 探索数据资产评估和交易体系 支持宁波开展工业互联网数据标准建设 [50][51] - 深化区域金融改革 宁波推进保险创新试验 温州探索民营经济金融支持路径 [53] 合肥都市圈试点方案 - 试点包括合肥市及周边7个县市 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70%以上所有权或10年长期使用权 [58][59] - 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建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60] - 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广节地技术模式 探索低效用地主动退出机制 [62] - 建设安徽省数据交易所 运用区块链和量子加密技术保障数据流通安全 [66] 福厦泉试点方案 - 试点覆盖福州 厦门和泉州市 支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和两岸科技成果转化 [74][76] - 创新"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土地用途灵活转换"方式 完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奖补政策 [78] - 探索台湾职业资格直接采认 扩大闽台职称互认范围 放宽台湾博士博士后进站年龄限制 [81] - 建设两岸"数据港"和国际数据枢纽港 推动部委数据回流共享 [84] 技术要素改革举措 - 多地试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北京 苏南和杭甬温均探索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 [15][30][44] - 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发展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科技保险和科技成果证券化 [16][31][45] -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提供早期应用场景 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技术转移 [15][60][76] 土地要素改革举措 - 普遍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探索弹性年期 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 [17][32][46] - 支持土地混合利用和功能转换 鼓励工业 研发 商业等用途复合布置 [17][32][62] - 多地开展低效用地整治 通过协商收回 协议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18][33][62] 数据要素改革举措 - 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北京 苏南和杭甬温均建设一体化数据平台 [21][36][50] -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合肥建设区域性数据交易所 福厦泉探索数据产权分置制度 [66][84] - 拓展工业互联网 5G 自动驾驶等数据应用场景 推动数据资产化管理和统计核算 [22][36][50] 资本要素改革举措 - 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供应链金融和数字普惠金融 [24][53][67] -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基础设施REITs和私募份额转让 [38][52][68] - 深化绿色金融创新 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和环境权益金融产品 [39][54][70] 区域特色改革方向 - 粤港澳大湾区重点推动跨境金融合作和金融开放创新 [3][25] - 福厦泉突出两岸要素市场融合 开展台湾职业资格采认和数据枢纽建设 [81][84][86] - 合肥聚焦大科学装置集群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科大硅谷"建设 [60]
储能、虚拟电厂纳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5-09-03 11:42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核心观点 - 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耦合衔接 推动电力市场互联互通[1][26] - 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 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享有平等权利并公平承担费用[2][4][29] - 构建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除政府定价外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组成[8][40] 市场成员结构 - 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分布式电源、储能等)和资源聚合类(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两类[3][39] - 独立储能按放电/充电时段分别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5][30] - 同一聚合资源同期只能与一家虚拟电厂或负荷聚合商签约 上下网电量需区分结算不得抵消[6][32] 交易机制设计 - 交易品种覆盖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周期 采用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两种方式[34][35] - 绿电交易确保发电企业与用户一一对应 实现环境价值可追溯[59][60] - 建立按日连续运营机制 交易平台需具备冗余配置和异常监控能力[47][80][95] 价格形成机制 - 合同电价可选择固定价格或与煤电价格指数、现货均价联动[9][41] - 直接参与市场主体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分时电价 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优化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9][42] - 设置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上下限防止市场操纵和恶性竞争[13][45] 绿色电力交易 - 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及力调电费计算[8][40] -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需提前建立聚合关系 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分布式项目[62] - 绿证根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 确保环境价值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74][75] 市场运营与结算 - 交易校核包含出清校核和安全校核 分别由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负责[64][65] - 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 采用差价或差量结算方式[72][82] - 信息披露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封存期限5年[77][90] 技术系统要求 - 电力交易平台需统一架构和技术标准 实现数据纵向贯通和横向互联[79][92] - 支持用户账号"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各交易平台实现账号互认[79][94] - 不可抗力导致系统异常时各方无需承担责任[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