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需求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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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虚拟电厂纳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5-09-03 11:42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核心观点 - 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耦合衔接 推动电力市场互联互通[1][26] - 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 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享有平等权利并公平承担费用[2][4][29] - 构建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除政府定价外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组成[8][40] 市场成员结构 - 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分布式电源、储能等)和资源聚合类(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两类[3][39] - 独立储能按放电/充电时段分别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5][30] - 同一聚合资源同期只能与一家虚拟电厂或负荷聚合商签约 上下网电量需区分结算不得抵消[6][32] 交易机制设计 - 交易品种覆盖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周期 采用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两种方式[34][35] - 绿电交易确保发电企业与用户一一对应 实现环境价值可追溯[59][60] - 建立按日连续运营机制 交易平台需具备冗余配置和异常监控能力[47][80][95] 价格形成机制 - 合同电价可选择固定价格或与煤电价格指数、现货均价联动[9][41] - 直接参与市场主体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分时电价 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优化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9][42] - 设置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上下限防止市场操纵和恶性竞争[13][45] 绿色电力交易 - 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及力调电费计算[8][40] -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需提前建立聚合关系 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分布式项目[62] - 绿证根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 确保环境价值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74][75] 市场运营与结算 - 交易校核包含出清校核和安全校核 分别由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负责[64][65] - 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 采用差价或差量结算方式[72][82] - 信息披露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封存期限5年[77][90] 技术系统要求 - 电力交易平台需统一架构和技术标准 实现数据纵向贯通和横向互联[79][92] - 支持用户账号"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各交易平台实现账号互认[79][94] - 不可抗力导致系统异常时各方无需承担责任[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