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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薪酬管理框架 - 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以提升经营管理效益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 - 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 [1] - 薪酬原则遵循市场规律 体现价值 责权利统一及效益效率优先 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和行业竞争力挂钩 [1] 薪酬决策与结构 - 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监督执行 [2] -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劳动合同确定薪酬 不另发津贴 不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经审批后领取职务津贴 [2] - 独立董事每年可领取7.8万元税后津贴 [2] -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按考核结果季度或年度发放 [2] 福利与执行细则 - 公司承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所需的通讯 交通等合理费用 [3]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津贴或薪酬 [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并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定义、防范原则、责任措施及追责机制 [1][2][8] 制度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支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担保形成债权及其他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1][2] 防范原则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资金及资源 [4] - 关联交易需按规定实施并及时结算 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5] - 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垫支成本、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除参股公司同比例资金外)、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定方式 [6] 审计与监督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由公司公告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及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杜绝占用发生 [8]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关联方担保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需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 [9] -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1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担保 [11] 资金审批与合同管理 - 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资金审批及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及资金管理规定 [12] - 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需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若合同无法履行需协商解除并退还预付款 [13] 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勤勉尽职维护资金安全 [14]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 内审部及财务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日常监督 [17] - 内审部负责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执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8] -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日常实施部门 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9]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拒不纠正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20]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后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 [21] 资金清偿规定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22] - 非现金资产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且增强公司独立性及竞争力 不得为未投入使用或无明确账面净值资产 [22] - 需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或审计 以评估值或账面净值为定价基础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 审计及评估报告需公告 [22] - 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投票 [22]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对重大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罢免 对高级管理人员可解聘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造成不良影响时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24] - 违反制度导致资金占用并造成投资者损失时 除经济处分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附则 -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6]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7]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使用 提高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涵盖存储 使用 变更 监督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1][2][3]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设立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且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账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4] - 公司存在多次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管理 [3]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并按照发行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执行 [5]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交易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结论 [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 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用途或使用超募资金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其中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大会审议 [6][7][8][9]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非保本型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需归还前次资金 [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公司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9][10]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时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用于非募投项目时需履行变更程序 [10][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取消原项目或实施新项目等情形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1][12] -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12] - 变更后的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防范风险 [13]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4]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存放情况 项目进度差异 变更意见等 [15][16]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 并提供必要资料 [17]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担保风险 确保资产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2] - 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3] - 实行多层审核制度 财务部负责初审及日常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复核及组织审批程序[4] 担保申请与审核流程 -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担保[5]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6] - 财务部统一受理担保申请 需提前提交材料包括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等[7] - 申请需附担保相关材料 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文本等[8] - 财务部需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9] -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后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10][11] 审批权限与表决规则 - 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批需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但特定情形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担保等[13] -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依据[14] - 同次董事会审核多项担保时需逐项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由股东会表决[15] - 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需回避表决[16] 特殊担保情形与额度管理 -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按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分类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得超过额度[17] - 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担保对象及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得超过额度[18] - 担保额度调剂需满足获调剂量不超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仅能从同类对象获额度及获调剂方无逾期负债等条件 调剂发生时需及时披露[19]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需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0] - 提供反担保需参照担保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但为自身债务基础担保除外[21] - 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2]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条款需明确无歧义[23] - 财务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发现异常担保需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24] - 需妥善保存担保相关文件 定期清理检查并与机构核对 按季度填报担保情况表[25] - 需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建立财务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告[26]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汇报 董事会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26]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 若未履行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展期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7] - 因关联方未及时偿还担保债务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需采取追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28] 责任与附则 - 董事需按制度及法规审核担保事项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9]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时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32]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独立董事制度总则 -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规范运作并保障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的董事 [1]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且需包含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 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 审计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过半数组成且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及提名委员会也需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 [2]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包括公司关联人员 持股1%以上股东 持股5%以上股东任职人员等 [2][3] - 独立董事需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 董事会需每年评估独立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3] - 任职基本条件包括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无不良记录等 [3] - 明确六类不良记录禁止情形 包括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 交易所谴责等 [3]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4] - 提名委员会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意见 [4] - 交易所对候选人有审查权并可提出异议 异议情况下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5] 独立董事任期与更换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6] - 公司可依法提前解除职务 需披露理由 独立董事有异议时也需披露 [6] -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时需立即停止履职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6]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需披露原因 若导致比例不符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6][7]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核心职责包括参与决策 监督利益冲突事项 提供专业建议等 [7] - 享有六项特别职权 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8] - 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公司需披露行使情况 [8] - 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且未委托将被解除职务 [8][9] - 投反对票或弃权票需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公司需披露异议意见 [9] - 对特定事项需持续关注执行情况 发现违规可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9] - 关联交易等四类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9] - 需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特定事项 公司需提供便利和支持 [9][10]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 监督审计工作 需审议财务会计报告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 [1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10][11]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 并就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高管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1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及薪酬政策 并就薪酬 股权激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3] - 需制作详细工作记录 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13] - 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涵盖出席会议情况 审议事项 沟通情况等七方面内容 [13] - 需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13]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 [14] - 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 保障独立董事获得足够资源和专业意见 [15] - 公司需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 [15] - 需及时提供会议资料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延期召开会议 [15] - 董事及高管需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信息 [16] - 独立董事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享受责任保险制度保障 [16] 附则定义 - 明确主要股东 中小股东 附属企业 主要社会关系等关键术语定义 [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18]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定价公允 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由前述法人控制的其他法人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被认定有特殊关系的法人 [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2] -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被认定为关联人 [3] 关联交易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等17类事项 [5] - 其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存贷款业务被定义为日常关联交易 [5] 管理责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合规管理 信息披露和关联人清单更新 [4] -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统计预测关联交易发生额并进行监控 每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4] -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具体办理关联交易业务和资金支付审批 [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审核 [4] 审批权限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或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8] 决策程序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应充分披露 [9][10]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10]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类别交易应按累计金额适用审批规定 [12] - 同一关联人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人 [12]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履行情况 主要条款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审议 [14]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根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无具体金额的需提交股东会 [14]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实际超出需重新审议 [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4] 豁免审议情形 - 单方面获利益且不支付对价的交易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需担保 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公开发行证券 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参与公开招标拍卖 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服务 定价为国家规定等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 [17] 定价原则 - 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有可比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优先参考 无可比价格的参考非关联交易价格 无参考价格的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为依据 [18]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董事会组成与结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 [4]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人并保管印章 [4]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4] 会议召集与通知程序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通知,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时限限制 [9] - 会议通知需包含时间、地点、提案内容、表决方式及会议材料等要素 [9] - 变更会议时间或提案需提前3日发出书面通知或取得全体董事认可 [11]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会议需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需亲自出席,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董事 [12][13]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方式,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择视为弃权 [18] - 决议需超过全体董事半数赞成票通过,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 [20] 提案审议与决议形成 - 提案需经充分讨论后逐项表决,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6][19] - 董事回避表决时,需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21] - 未通过提案一个月内不得重复审议,暂缓表决需由过半数董事或独立董事提出 [24][25]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含审议提案、董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及签署情况 [27]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材料、授权委托书及签字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32] - 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按上市规则办理,与会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30] 董事会职权范围 - 董事会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等 [13] - 可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高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信息披露 [13] -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3] 决议执行与监督 - 董事长需督促决议执行并检查实施情况,后续会议需通报执行进展 [31] - 董事发现执行环境重大变化、实际与决议不符或进度差异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31] - 董事需严格执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落实 [31]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规范公司股东会运作及职权行使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 - 股东会召集 提案 通知 召开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 [2] - 公司需严格按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及依法行使职权 [2]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出现法定情形时2个月内召开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 [4]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 否则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股东可自行召集 [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交易所备案 召集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6][7] - 董事会需配合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提供股东名册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7]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且符合法律法规 [7]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7]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8] - 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东出席权利 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 表决方式及程序等 [8] - 讨论董事选举时 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关联关系 持股数量 处罚记录等信息 [8]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确需变更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9]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并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9]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10]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 不得迟于当日9:30 结束不早于当日15:00 [10] - 股权登记日登记股东均有权出席 每股一表决权 公司自身股份无表决权 [10] - 股东需凭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 法人股东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席 [10][11] - 召集人和律师需验证股东资格 登记股东信息及持股数 [12]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主持 [12] - 董事及高管需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但主持人可基于质询无关 待调查 损害股东利益等理由拒绝回答 [12][13] - 公司需为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保障其发言 提问及与高管交流的权利 [13] - 审议提案时仅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 需经主持人许可 主持人可规定发言时间及次数 [13]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需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或2/3以上通过 [14]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5]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15][16]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仅能选择一种方式 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 [16] -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16] - 表决前需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 律师及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17] -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18] - 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任免及报酬等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分立合并 修改章程 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 股权激励计划等 [18]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决议中特别提示 [18] 股东会记录与披露 - 会议记录需记载时间地点 议程 主持人 出席人员 股东持股比例 提案审议经过 表决结果 股东质询及答复 律师及计票监票人姓名等内容 [19] - 出席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 主持人需签名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记录与签名册 委托书 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不少于10年 [19] - 召集人需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因故中止需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及时公告 [19] - 股东会结束后需披露决议公告 包含召开情况 出席股东持股比例 表决方式 提案表决结果 决议内容 法律意见等 [20]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时需对除董事 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0] - 律师需对股东会召集 召开 表决等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与决议同时披露 [20][21] - 出现否决议案 突发情况或重大事项无法决议时 公司需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21]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后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就任 [21] - 通过派现 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后 公司需在2个月内实施 [21]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或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需经出席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并在决议次日公告 [21] 股东会决议效力与附则 -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控股股东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 [22] - 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2] - 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需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前需执行决议 公司及董事高管需确保正常运作 [22]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 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 [22]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司章程》或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23] - 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指在符合证监会规定媒体及交易所网站披露 [23]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3]
中源家居: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源家居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2] -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 -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6] - 公司关联董事及监事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均回避表决 [2][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进展 - 2024年7月3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登记数量为86.80万股 [6] - 2024年11月4日完成首批2.60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 [6][7] - 2025年7月31日完成第二批1.95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总股本由12,610.10万股相应变更 [9]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35名激励对象办理30.927万股解除限售 [8] 本次回购注销具体方案 - 回购原因为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 [12] - 回购总数4.2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按5.1615元/股加利息预留部分按5.86元/股加利息 [9][13] - 回购资金总额22.881万元(含税加利息)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3] - 回购依据为《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关于离职处理的明确规定 [12] 法律合规性结论 -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 [11] - 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要求 [13] - 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手续 [14]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核心观点 -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4.2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资金总额22.881万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7] -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12,617.15万股减少至12,612.92万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4.23万股至101.993万股 [8][9][10] -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核心团队稳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激励计划将继续实施 [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历程 - 2024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 [1] - 2024年5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3] - 2024年6月4日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 - 2024年7月3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 登记数量86.80万股 [4] - 2024年11月4日完成首次回购注销2.60万股限制性股票 [5] - 2025年4月29日董事会通过预留授予方案并确定激励对象 [5] - 2025年7月3日完成预留授予登记 登记数量28.86万股 [6] - 2025年7月31日完成第二次回购注销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6] 本次回购具体方案 - 回购原因:1名首次授予对象及3名预留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7] - 回购数量:合计4.23万股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7] - 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5.1615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5.86元/股 均需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7] - 资金安排:使用自有资金22.881万元(含税及银行存款利息) [7] 公司治理程序履行 - 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议案 [1] - 监事会认为回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10] - 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回购已取得必要批准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