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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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券时报网· 2025-11-24 03:23
税收征管犯罪趋势与特征 - 税收监管模式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1] -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1] - 犯罪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特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导致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1] 逃税与骗税行为的司法界定 - 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2] - 逃税是逃避应纳税义务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2] - 骗税行为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而对企业逃税行为依法论处可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2] 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分析 - 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相较于其他手段具有更强隐蔽性,更难查处[3] - 该行为危害性关键在于其背后的逃税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3] - 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类似行为的一般预防,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3] 司法机关的职能与未来方向 -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安全[3] - 今后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1][3] - 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3]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1-24 03:14
税收监管趋势转变 -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1] -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呈现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新特征,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且更为隐蔽 [1] - 部分行业平台异化为“卖票”平台,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 [1] 逃税罪典型案例分析 - 郭某、刘某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价税合计1.6亿元,抵扣税款2300余万元,最终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二年 [2][3][4] - 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阴阳合同”隐瞒收入,不缴、少缴各项税款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30.49%,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负责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6] - 逃税罪定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逃避纳税义务,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税罪 [3][7] 逃避追缴欠税与骗税犯罪手段 - 梁某某通过向亲属账户秘密转移资金累计804万余元,逃避追缴欠税406万余元,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10] - 黄某某等人通过循环进出口货物方式,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高达8.7亿余元,黄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12][13][14] - 罗某某等人以“买单配票”手段,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4亿余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3][24] 虚开发票与平台经济犯罪 - 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补录功能,向27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6][17] - 陈某某通过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 - 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平台倒卖发票将合法平台异化为犯罪平台的行为被依法严惩 [18][19] 新型骗取出口退税手法 - 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将白银伪报成“溅射靶组件”出口,白银成本占比78.5%,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骗取出口退税4亿余元,公司被判处罚金4亿元,负责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5][26] -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并非覆盖所有商品,白银等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退税,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伪装出口属新型骗税犯罪 [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