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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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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1-24 03:14
税收监管趋势转变 -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1] -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呈现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新特征,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且更为隐蔽 [1] - 部分行业平台异化为“卖票”平台,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 [1] 逃税罪典型案例分析 - 郭某、刘某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价税合计1.6亿元,抵扣税款2300余万元,最终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二年 [2][3][4] - 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阴阳合同”隐瞒收入,不缴、少缴各项税款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30.49%,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负责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6] - 逃税罪定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逃避纳税义务,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税罪 [3][7] 逃避追缴欠税与骗税犯罪手段 - 梁某某通过向亲属账户秘密转移资金累计804万余元,逃避追缴欠税406万余元,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10] - 黄某某等人通过循环进出口货物方式,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高达8.7亿余元,黄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12][13][14] - 罗某某等人以“买单配票”手段,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4亿余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3][24] 虚开发票与平台经济犯罪 - 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补录功能,向27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6][17] - 陈某某通过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 - 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平台倒卖发票将合法平台异化为犯罪平台的行为被依法严惩 [18][19] 新型骗取出口退税手法 - 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将白银伪报成“溅射靶组件”出口,白银成本占比78.5%,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骗取出口退税4亿余元,公司被判处罚金4亿元,负责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5][26] -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并非覆盖所有商品,白银等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退税,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伪装出口属新型骗税犯罪 [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