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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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开票及申报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5 01:42
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 -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3] - 蔬菜范围包括可作副食的草本和木本植物、菌类植物及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主要品种需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4] -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仍属于免税范围 [5] - 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6] - 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需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6] 免税政策享受方式 - 纳税人无需备案申请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 相关政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7] - 开具免税发票时需维护开票项目信息 选择"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为"是"及"优惠政策简易计税类型"为"免税" 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7]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主表第10栏或第11栏 [8]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时免征销售额填写主表第12栏并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免税性质代码0001010504 [9] - 一般纳税人免征销售额填写《附列资料一》第3列第18栏并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免税性质代码0001010504 [11] - 填报完成后免税销售额自动带入主表第8栏 且需手工填写在第9栏 [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3]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 未达比例的需缴纳保障金 [25] - 保障金年缴纳额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7] - 在职职工包括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9] -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 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逾期视为未安排 [30]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50%缴纳 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90%缴纳 [31] -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33] - 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若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2倍则按社平工资2倍计算 [37] -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9] - 残保金按年申报 浙江省申报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逾期申报将影响企业信用 [41]
【实用】一文了解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注意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2 00:55
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 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 - 免税范围限定为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水果(如黄桃)和蔬菜罐头(如罐头黄瓜)不属于免税范围 [2] - 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 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3] - 适用免税规定的销售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购买方要求开具专票则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3]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预缴环节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可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享受优惠 [8] - 出口企业需按业务类型区分申报义务:自营出口需将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委托出口需申报委托出口货物收入 代理出口需申报代理费收入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9][10][11] - 预缴申报表(A200000)增加附报事项项目 包括"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 并新增"销售费用""其他收益""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12][13][14] - 新增"抵免所得税额"项目(第29行)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单独填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第19.1行) [15][16] -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调整分摊计算方法 将汇缴环节分摊规则推广至预缴 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等数据项 [18][19] - 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期启用新表 按季预缴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启用 [21]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信用评价采用年度指标得分扣分制 经常性指标齐全从10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信息齐全从93分起评 信息不齐全从90分起评 [25] -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为D级 [27] - 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 直接判为D级 [28] - D级经营主体将面临发票领用限制(增值税专票限量限量、数电发票额度限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D级评价保留至第二年且第三年不得评A级等管理措施 [34][36] - 由D级主体直接责任人员新注册经营的企业将直接判为D级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