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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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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
新浪财经· 2026-01-07 11:02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 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 享和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 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09:32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 〔2025〕22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全面修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研究 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能源信用 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 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 一、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13类公共信用信息,结合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 范围内具体业务事项,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 息"4类,做到归集标准口径一致。同时,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明确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 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09:3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 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 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 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
5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重要通知
中国能源报· 2026-01-07 09:1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23] 总则 - 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2]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2]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管理、更新 [2] - 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3][5] 信用信息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 [5] - 失信信息依据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记录,并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5][6] - 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单位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并动态更新 [6] 信用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8]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8]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公示期届满后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8] -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示的信息作出规定 [8][9] - 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其他经营主体的未公示信息需取得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9]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共享有条件或不予共享的信息,国家能源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9] - 信息终止公示后转为系统保存,确保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10] - 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系统同步撤销或变更信息并推送至网站 [10] 信用信息应用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1]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中可获优先签约;相关社会组织可加大宣传支持 [12]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行政许可、项目评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 [12][13] - 国家能源局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13] - 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3] - 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3][14] - 鼓励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 [14] 信用修复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15] - 信用修复是指经营主体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由国家能源局按规定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16] -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系统推送后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开展 [16] - 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16]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 [16] - 修复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办理、修复状态更新四个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录入系统,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7] - 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申请的,国家能源局可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 [17] 异议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9] - 国家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核实,异议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 [19] - 异议数据归集单位应及时完成处理,系统同步更新,从受理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19] - 经营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9] 监督管理 - 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归集信息、未依法履行异议处理或信用修复职责、非法获取或泄露信息、虚构篡改信息、违法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1] - 社会公众可对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用能源”网站进行投诉举报 [21] - 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 [2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5-09-04 01:32
政策背景 - 国家能源局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编制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 管理办法旨在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推动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和应用 [2] 意见征集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 - 反馈方式包括传真至010-8807277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zgz@nea.gov.cn [2] 文件信息 - 管理办法全称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3] - 由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5年8月26日发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