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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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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5-09-22 18:20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案件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号为(2025)冀09民初51号 [3] - 被告为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 系乐山电力参股公司晟天新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2] - 原告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 [3] 诉讼背景与起因 - 案件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及110MW农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3] - 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工 因工程建设进度滞后、规模缩减及手续不全等问题产生结算争议 [3] - 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结算存在较大分歧 [3] 原告诉讼请求 - 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137,357,322.71元 基于第三方确认的工程造价400,078,880.78元 [4] - 要求支付已并网3.56616兆瓦的工程款7,770,240.02元 [4] - 要求支付变更工程款28,055,499.43元 [4] - 要求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850,000元(按每日5万元暂计至2025年9月10日) [4] - 要求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 -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100,000元 [4] 涉案金额与股权关系 - 涉案总金额达194,133,062.16元(截至2025年9月10日) [2][3] - 乐山电力持有晟天新能源21.60%股权 晟天新能源为桔乐能控股股东 [2] 案件进展与影响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被告正在积极准备应诉材料 [3][4] -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3] -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8-21 20:21
诉讼基本情况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 - 诉讼机构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1][2] - 涉案金额为4975.72万元人民币 包含工程款及各项损失索赔[3][10]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双方于2023年1月9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暂定合同总价2.74亿元 涉及盱眙星雨华府项目10栋楼及地下车库工程[2] - 被告于2024年3月7日单方面终止合同 理由为地产市场持续下行[4] - 原告主张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3358.85万元 但被告仅支付528.69万元 剩余工程款2830.16万元未支付[4] - 截至2025年5月15日 逾期付款利息达212.97万元 按年利率6%计算[4][9] 损失索赔明细 - 因未开工导致塔吊闲置及管理降效损失296.43万元 涉及5栋楼未按计划开工[4] - 延迟验收导致窝工损失163.89万元 包括33、36楼完成报验后未及时验收[5] - 合同解除直接损失982.42万元 含材料费用319.65万元、退场费用38.02万元、保险税费134.45万元、设施摊销395.93万元及人员管理费用94.37万元[6][7] - 预期利润损失479.85万元 按建设工程行业平均利润计算[8] 诉讼请求与保全措施 -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合计4975.72万元 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9] - 法院已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价值4975.72万元的财产[10] - 案件目前处于财产保全阶段 尚未开庭审理[10] 公司披露情况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诉讼材料 并于8月22日发布公告[2][11] - 工程款项对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8-15 19:25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27,348,02483元及利息 [2] - 案件一审已由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案号2023吉0822民初2066),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3][4] - 二审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5吉08民终835),定于2025年8月21日首次开庭 [4][11] 上诉核心内容 - 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案件、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等 [9] - 上诉理由涉及一审程序违法(违反专属管辖)、鉴定书无效(被上诉人与鉴定人员存在不当联络)、工程量认定错误等6项争议点 [10] - 公司强调原审判决突破破产清偿方案,要求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10] 诉讼主体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刚 [4][5]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淑丰 [5][6] -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巩颖 [7][8] 诉讼程序时间线 - 2023年7月:公司首次收到通榆县法院传票(案号2023吉0822民初2066) [3] - 2025年2月:中晟公司再次提起诉讼,通榆县法院受理 [3] - 2025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公司随即提起上诉 [3][4] - 2025年8月:白城中院发出二审传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