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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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年轻干部肖义现场忏悔:对不起单位和领导培养,对不起父母和妻子
中国基金报· 2025-08-11 08:02
案件背景 - 宜宾市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原执行经理肖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有县属国有企业50余名中层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旁听[1] - 肖义于2024年10月26日被查 2025年1月23日被"双开"[2] 违纪违法事实 - 肖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 违规将个人支付费用转嫁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4] - 利用职务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项目承接和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 数额巨大[4] - 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4] 处理结果 - 给予肖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 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 个人背景 - 肖义为1990年7月出生的汉族男性 四川高县人 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2010年12月入党 2018年12月参加工作[4] - 2018年12月起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2022年1月任工程部副部长 2022年3月转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4] - 2022年6月升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直至被查[5]
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13 23:55
案件背景 - 陆某甲作为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的物业服务等项目 [2] - 陆某乙与马某作为陆某甲的兄嫂 于2020年7月进入B公司任职 分别担任工程专员和保洁员 [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和执行总裁朱某应陆某甲要求 对陆某乙与马某的薪酬给予特殊优待 [2] 薪酬异常情况 - 陆某乙入职即按工程主管标准领取薪酬 远超工程专员职级标准 [2] - 马某初始按保洁员标准领取薪酬 后经陆某甲直接要求 调整为保洁主管标准并补发差额 [2] - 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 二人累计领取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共计14万余元 [2][5] 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属廉洁纪律问题 [3] - 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受贿罪 因超出标准的薪酬与职务便利形成对价关系 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3][4] - 作者支持受贿罪认定 指出陆某甲具有变相收受财物主观故意 司某则具有讨好谋利意图 [4] 犯罪构成要件 - 陆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利 与超发薪酬形成明确对价关系 [4][5] - 薪酬发放形式差异(直接高标入职/后期调整补发)不影响受贿实质认定 [5] - 特定关系人未参与请托事项 缺乏共同故意 不构成受贿共犯 [5] 纪法区分标准 - 受贿行为与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形 [6] - 若存在实际/承诺谋利、明知请托事项或事后基于履职收受财物等情形 应认定为受贿 [6] - 仅存在管理关系而未利用职务便利时 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