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以开展横向调研为名行私人探望之实如何处理

案件概述 - 石某作为A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于2024年12月某周末,在未报经上级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乘公车赴B省C市,以横向调研名义看望原下属牛某(B省某局副局长)[1] - 此次调研总时长不足2小时,仅为走马观花参观业务平台及办公场所并与工作人员简单交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事后未形成任何调研成果[1] - 石某等人在本单位报销了此次行程的差旅费并领取出差补助[1] 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无实质内容的调研,增加了基层工作负担,应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 -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假公务之名行私人探望之实,本质是假公济私,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并需退赔违规报销的费用[2] 行为本质分析 - 该行为不具备开展调研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无真实调研需求,未制定方案,未形成成果,系为掩盖私人探望目的而临时编造的借口[3] -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并非完成工作任务或做表面文章,而是虚构公务事由,意图使用公款报销个人行程费用并蹭取公务接待,属于“占公家便宜”[4] - 行为的本质危害在于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公私不分、假公济私,将公共资金用于非公务活动,造成财政资源浪费[5] 纪律适用界定 - 执纪实践需科学精准认定,不能仅因行为具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面特征就片面定性,应聚焦行为的本质和危害性进行判断[6] - 若公务活动存在内容泛化、缺乏实效、走马观花、增加基层负担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6] - 本案行为更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即未能确保清正廉洁,在公务活动中假公济私,用公款报销非真实公务行程费用[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