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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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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退还如何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实践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不能仅凭其个人供述,而要结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客 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当甲从丙处得知乙来家中送了50万元后,立即决定将该50万元还给乙, 可见,此时甲对于该50万元没有受贿故意。当丙向乙退还该50万元时,乙只收回20万元,另外30万元丙 推辞不过便收下并告知甲,甲对此予以默许。此时,甲的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由拒贿50万元,变成了 拒贿20万元。因此,甲对于退还给乙的2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受贿故意,且得知情况后就安排丙退还, 应认定属于《意见》规定的"及时退还",不认定为受贿。 其次,准确把握《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第二款规定了"不影响 认定受贿罪"的特定情形,即"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 的",除此"被动退还"情形之外的退还或上交行为如主动退还或上交的,则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 本案中,当甲得知乙的请托事项不好办之后主动将50万元中剩余的30万元退给乙,并非由于"因自身或 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而是其主观上不想收受,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故不应 ...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仍有使用情形下的既未遂认定
【内容提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收受银 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 有的行贿人将存有钱款的本人(或关联人员)名下银行卡送给受贿人后,仍通过手机银行继续使用该卡 收款、转账和消费,形成了行受贿双方对银行卡均能控制使用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受贿数额及既未遂 形态如何认定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案例,从行受贿双方的合意内容、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银行卡 及控制程度三个方面,对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继续使用情形下的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认定进行分析,以 资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A区保障房中心建设管理中心主管;于某,某智能化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24年,张某在担任A区保障房中心建设管理中心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于某所在公司 承揽了该区多个保障房中心发包的智能化工程项目。2016年,于某为表示感谢,将自己名下存有50万元 的银行卡送给张某,并告知其取款密码。2022年至2023年,于某又分3次存入共计150万元,并告知张 某。2016年至2024年张某案发,张某一直持有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