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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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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涉房受贿案件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为准确认定涉房受贿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需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识别受贿犯罪对象和把握“实际控制”的既遂标准 [1] 案件基本事实 - 孙某在2016年至2024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中标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并涉及四起收受房产或相关利益的受贿事实 [2] - 事实一:2017年3月,李某以孙某妻弟名义购买价值100万元的A房产并出资20万元改造装修,将钥匙交给孙某但孙某家人未实际居住 [2] - 事实二:2018年11月,李某代为支付孙某儿子购房尾款50万元并额外支付10万元购买停车位,后因充电不便调换为同等价格停车位 [2] - 事实三:2019年1月,李某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并抵押贷款100万元以妻子名义购买价值200万元的C房产供孙某关系人赵某居住,案发时尚有30万元贷款未还 [3] - 事实四:2023年11月,孙某明示收受李某与张某共有、市场价值200万元的D房产并安排父母居住,案发时产权未变更 [3] 犯罪形态认定分歧 - 事实一存在受贿既遂与未遂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实际居住属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已实际控制钥匙应属既遂 [5] - 事实二存在受贿数额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受两个停车位共20万元加房款总计7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合意为一个停车位加房款总计60万元 [5] - 事实三和事实四存在全部既遂与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实际入住即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属部分未遂 [6] 实际控制既遂标准分析 - 刑法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不同于民法注重形式登记,刑法坚持实质判断原则 [8] - 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可表现为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能,如实际居住或享有收益权 [9] - 事实一中孙某要求以妻弟名义购买、改造装修并持有钥匙,虽未居住但已实际控制,应认定既遂,犯罪数额120万元 [9] - 实际居住非实际控制唯一形式,若房产出租且租金转交孙某,亦可认定既遂 [10] 受贿犯罪对象识别 - 犯罪对象准确认定影响犯罪数额和性质,如事实二中孙某受贿对象为50万元房款而非B房产,若错误认定房产将影响价值评估 [11] - 事实二中停车位调换后,因行受贿合意仅为一个价值10万元的停车位,故受贿数额为10万元而非两个停车位20万元 [12]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认定 - 当受贿对象为完整不动产但仅取得部分时,存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情形,如参考案例中别墅价值1532万元,未清偿贷款831万元部分属未遂 [13] - 事实三中C房产价值200万元,首付100万元及已还贷款70万元属既遂,未还贷款30万元属未遂 [14] - 事实四中D房产价值200万元,孙某认知物权不完整但接受李某承诺,故100万元既遂(对应李某份额),另100万元未遂(对应张某份额) [15][16]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仍有使用情形下的既未遂认定
案件核心法律争议 - 核心争议点在于行贿人将本人名下银行卡送给受贿人后继续通过手机银行使用该卡情形下受贿数额及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 - 案件分析基于行受贿双方合意内容、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银行卡及控制程度三个关键方面进行[1] 案例基本情况 - 案例一涉及张某收受于某银行卡初始存入50万元后续追加至200万元张某使用30万元于某私自使用卡内资金305万元卡内剩余65万元[2] - 案例二涉及杨某收受赵某妻子名下存有50万元银行卡后赵某经杨某同意借用30万元但截至案发未归还[3] 分歧意见概述 -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200万元全额既遂案例二受贿数额20万元[4] -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30万元既遂案例二受贿数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既遂30万元未遂[5] -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200万元其中95万元既遂105万元未遂案例二受贿数额50万元全额既遂[5] 合意内容与犯罪数额认定 - 受贿犯罪数额通常根据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合意内容确定包括明示或暗示的约定[7] - 以收受银行卡方式受贿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不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8] - 案例一中双方就200万元达成合意案例二中双方就50万元达成合意后续借款不影响原合意金额[9] 实际控制与犯罪既未遂标准 - 受贿罪既未遂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参照贪污罪认定原则[10] - 通常情况下行贿人交付银行卡和密码后卡内金额应全部认定为受贿既遂[11] - 行贿人案发前继续使用银行卡导致受贿人控制权松动时需区分情况认定既未遂[12] 共同控制下的既未遂数额认定 - 存在双方共同控制银行卡且行贿人继续使用时需根据钱款实际控制程度综合认定[12] - 行贿人私自转走使用的部分属受贿人意志以外原因应认定为受贿未遂[12][14] - 受贿人已使用部分和卡内剩余仍在控制下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13][14] - 案例一应认定张某受贿既遂95万元(使用30万元加剩余65万元)未遂105万元(于某转走)[14] - 案例二中杨某对50万元享有排他控制权借款行为属既遂后财物处分不影响全额既遂认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