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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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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房产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收受房产后未实 际居住,有的收受行贿人代为支付的房款,有的收受有抵押贷款的房产,有的收受行贿人与他人共有的 房产,上述情形各不相同,给受贿既未遂形态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准确认定涉房受 贿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予以认 定,尤其是要精准识别受贿犯罪对象和准确把握"实际控制"的既遂标准,由表及里、探究实质,从而依 法精准打击、惩治各类涉房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孙某,某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至2024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中标该 市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事实一:2017年3月,李某为感谢孙某的帮助,提议为孙某购买一套房产。后李某按照孙某的要求,以 孙某妻弟的名义为孙某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A房产,后又按照孙某要求出资20万元对该房产进行 改造、装修,并在装修完毕后将房产钥匙交给孙某,但是孙某及其家人直至案发尚未实际居住。 事实二:2018年11月,孙某儿子孙小某购买B房产作为婚房,在支付100万元房款后仍有50万元的房款 ...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仍有使用情形下的既未遂认定
【内容提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收受银 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 有的行贿人将存有钱款的本人(或关联人员)名下银行卡送给受贿人后,仍通过手机银行继续使用该卡 收款、转账和消费,形成了行受贿双方对银行卡均能控制使用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受贿数额及既未遂 形态如何认定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案例,从行受贿双方的合意内容、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银行卡 及控制程度三个方面,对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继续使用情形下的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认定进行分析,以 资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A区保障房中心建设管理中心主管;于某,某智能化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24年,张某在担任A区保障房中心建设管理中心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于某所在公司 承揽了该区多个保障房中心发包的智能化工程项目。2016年,于某为表示感谢,将自己名下存有50万元 的银行卡送给张某,并告知其取款密码。2022年至2023年,于某又分3次存入共计150万元,并告知张 某。2016年至2024年张某案发,张某一直持有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