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法律争议 - 核心争议点在于行贿人将本人名下银行卡送给受贿人后继续通过手机银行使用该卡情形下受贿数额及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 - 案件分析基于行受贿双方合意内容、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银行卡及控制程度三个关键方面进行[1] 案例基本情况 - 案例一涉及张某收受于某银行卡初始存入50万元后续追加至200万元张某使用30万元于某私自使用卡内资金305万元卡内剩余65万元[2] - 案例二涉及杨某收受赵某妻子名下存有50万元银行卡后赵某经杨某同意借用30万元但截至案发未归还[3] 分歧意见概述 -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200万元全额既遂案例二受贿数额20万元[4] -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30万元既遂案例二受贿数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既遂30万元未遂[5] -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例一受贿数额200万元其中95万元既遂105万元未遂案例二受贿数额50万元全额既遂[5] 合意内容与犯罪数额认定 - 受贿犯罪数额通常根据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合意内容确定包括明示或暗示的约定[7] - 以收受银行卡方式受贿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不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8] - 案例一中双方就200万元达成合意案例二中双方就50万元达成合意后续借款不影响原合意金额[9] 实际控制与犯罪既未遂标准 - 受贿罪既未遂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参照贪污罪认定原则[10] - 通常情况下行贿人交付银行卡和密码后卡内金额应全部认定为受贿既遂[11] - 行贿人案发前继续使用银行卡导致受贿人控制权松动时需区分情况认定既未遂[12] 共同控制下的既未遂数额认定 - 存在双方共同控制银行卡且行贿人继续使用时需根据钱款实际控制程度综合认定[12] - 行贿人私自转走使用的部分属受贿人意志以外原因应认定为受贿未遂[12][14] - 受贿人已使用部分和卡内剩余仍在控制下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13][14] - 案例一应认定张某受贿既遂95万元(使用30万元加剩余65万元)未遂105万元(于某转走)[14] - 案例二中杨某对50万元享有排他控制权借款行为属既遂后财物处分不影响全额既遂认定[15]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仍有使用情形下的既未遂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4-23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