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纪法衔接条款适用及受贿罪认定有关问题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 施某某作为A市B区某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2020年至2023年协助区政府推进农民集中安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项犯罪行为[4] - 主要犯罪行为包括通过虚增安置面积、违规纳入不符合条件农户等方式,非法收受60余户农户贿赂款共计1500余万元,并致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4] - 2024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又虚构事实骗取多名农户钱款共计170余万元[5] - 2025年6月10日,B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23万元[7] 纪法衔接与行为定性 -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事实证据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无需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9] - 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带财物输赢的赌博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适用违反廉洁纪律兜底条款[9] - 以赌博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安排"只赢不输"赌局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属于隐形变异受贿行为[11] 离职后职务犯罪处置 - 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前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应立案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13] - 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法院撤销原判缓刑,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14] - 监察机关对已离职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13] 受贿罪与相关罪名区分 - 施某某通过为农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其占有的是农户私人财物而非公共财物,故构成受贿罪而非贪污罪[15][16] - 认定索贿需具备主动提出要求、利用职权施加压力、对方不情愿给付三个要件,施某某行为不满足后两个要件,故不构成索贿[17]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受贿,参与核心环节并分赃的,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20][21] 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 区分受贿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和介入程度[20] - 郁某某与施某某通谋内容包括谋利事项、收费标准、分赃等,并积极参与核心环节,构成共同受贿[21] - 在共同犯罪中,施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