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退还如何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8-06 02:0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实践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不能仅凭其个人供述,而要结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客 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当甲从丙处得知乙来家中送了50万元后,立即决定将该50万元还给乙, 可见,此时甲对于该50万元没有受贿故意。当丙向乙退还该50万元时,乙只收回20万元,另外30万元丙 推辞不过便收下并告知甲,甲对此予以默许。此时,甲的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由拒贿50万元,变成了 拒贿20万元。因此,甲对于退还给乙的2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受贿故意,且得知情况后就安排丙退还, 应认定属于《意见》规定的"及时退还",不认定为受贿。 其次,准确把握《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第二款规定了"不影响 认定受贿罪"的特定情形,即"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 的",除此"被动退还"情形之外的退还或上交行为如主动退还或上交的,则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 本案中,当甲得知乙的请托事项不好办之后主动将50万元中剩余的30万元退给乙,并非由于"因自身或 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而是其主观上不想收受,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故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