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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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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检出“梅林”罐头兽药超标,上海光明迅速回应:不是我们家的
第一财经· 2025-12-10 10:25
事件概述 - 澳门市政署于12月5日发布公告,在一批经香港分拆至澳门的“梅林”品牌榨菜肉丝罐头食品样本中,检出过量残留兽药磺胺二甲嘧啶,含量为204 μg/kg,超出澳门规定的100 μg/kg最高残留限量,涉事产品未流入市面 [3][5][6] 涉事产品与标准 - 涉事产品为“梅林牌”榨菜肉丝罐头,净重240克,保质期至2028年4月7日,加工厂编号为5000/01011 [5] - 磺胺二甲嘧啶是一种磺胺类抗菌药,长期过量摄入可能造成人体过敏反应、泌尿系统损害 [7] -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磺胺类药物残留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中最大限量同样为100 μg/kg [7] 品牌关联与公司回应 - “梅林”为中华老字号品牌,在商务部名录中关联企业为上市公司光明肉业(600073.SH),全称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 - 光明肉业是国内最大的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之一,旗下拥有“大白兔”、“冠生园”等知名子品牌,其午餐肉、蜂蜜等产品市占率领先 [10] - 光明肉业回应称,公司没有榨菜肉丝罐头产品,涉事产品并非其旗下的上海梅林,而是中粮集团旗下的中粮梅林 [13] - 公司解释,国内存在两个“梅林”品牌,由两家公司独立运营,产品线路不同 [13] 品牌历史与现状 - 两个“梅林”品牌的并存可追溯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上海梅林因缺乏出口资质,授权中粮集团使用该品牌开展罐头出口业务,后续未完全收回授权 [13] - 中粮集团是中国罐头出口业务的开拓者,“梅林”商标在内的罐头品牌由中粮集团统一对外出口使用,其“梅林”品牌肉类罐头于2010年开始进入境内市场销售 [15] - 商标信息显示,上海梅林罐头食品厂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均成功注册了多个“梅林”及相关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等 [11][15]
“梅林”罐头在澳门被检出过量残留兽药“磺胺二甲嘧啶” 光明肉业回应:不是我们家的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9 14:05
事件概述 - 澳门市政署在一批经香港分拆至澳门的“梅林”牌榨菜肉丝罐头中检出过量残留兽药磺胺二甲嘧啶 含量为204μg/kg 超出澳门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批次产品未流入市面[2][4] 涉事产品与检测结果 - 涉事产品为梅林牌“榨菜肉丝”罐头 保质期至2028年4月7日 加工厂编号5000/01011 净重240克[4] - 检测出的磺胺二甲嘧啶含量为204μg/kg 超出澳门《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4] -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总量为100μg/kg[6] 涉事品牌与企业澄清 - 涉事品牌“梅林”为中华老字号 相关企业指向上市公司光明肉业[6] - 光明肉业回应称 公司没有榨菜肉丝罐头产品 涉事产品并非其旗下的上海梅林 而是中粮集团旗下的中粮梅林[8] - 两个“梅林”品牌分属不同公司运营 产品也不同 历史原因为上海梅林曾授权中粮集团使用“梅林”商标进行罐头出口业务[8] 相关企业背景 - 光明肉业是国内最大的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之一 是中国肉类协会副会长单位 主要经营肉类及休闲食品[8] - 光明肉业拥有“梅林”、“爱森”等肉类品牌及“冠生园”、“大白兔”等休闲食品品牌 其午餐肉和蜂蜜国内市占率第一[8] - 中粮集团是中国罐头出口业务的开拓者 “梅林”商标在内的罐头品牌由中粮集团统一对外出口使用 其“梅林”品牌肉类罐头自2010年开始进入境内市场销售[8]
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07-14 08:45
抽检概况 - 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2大类食品,共抽检117批次,其中合格115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率为1.7% [4] 不合格产品详情 - 一批次木瓜被检出噻虫胺残留超标,检测值为0.033m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值0.01mg/kg的230% [7] - 一批次牛蛙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检测值为150μ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值100μg/kg的50% [8] 不合格项目说明 -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 [5] -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蔬菜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 [6] - 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 [5] - 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6] 监管措施 -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