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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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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银体温计将“退出历史舞台” 禁产背后有何缘故
新华社· 2025-12-09 22:57
政策法规与执行时间线 - 中国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1] - 该禁令是为履行2017年8月16日对中国生效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38号公告 [1] -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0月发布通知明确该禁令,并要求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1] 禁令背后的健康与环境考量 - 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主要考虑汞的强毒性与不可降解性,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远超其便利性 [2] - 一支标准水银体温计含汞约1至2克,一旦破碎,汞会迅速挥发,短时间内可使室内汞浓度超标数倍甚至数十倍 [2] - 吸入汞蒸气会损害神经系统和肾脏功能,对儿童、孕妇危害更大,可能导致发育迟缓、胎儿畸形等不可逆伤害 [2] - 汞不会自然降解,会通过食物链富集,例如转化为毒性更强的甲基汞,最终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威胁整个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2] 现有产品注册与市场过渡安排 - 已取得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血压计产品,其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 - 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续注册,但新注册证有效期被限定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1] - 禁令生效前已按医疗器械受理的相关产品,将继续进行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其注册证书有效期同样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1] 替代产品市场现状与消费者认知 -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体温计主要有电子体温计、耳温枪、额温枪等 [2] - 水银体温计存在使用不便,如数字字体小读取不便、使用前需甩动复位、易破碎造成安全隐患等缺点 [2] - 业内专家表示,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电子体温计准确性很高,可以满足日常需要,且比水银体温计更安全 [2] - 电子血压计因操作简单、便于携带、数字显示清晰、安全性高而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 [2]
热搜第一!水银体温计血压计明年起禁产
新浪财经· 2025-12-09 13:41
政策法规与执行时间线 - 根据国家药监局通知,为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1][2] - 对于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注册时,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2][8] - 对于已按医疗器械受理但尚未注册的产品,审评审批后准予注册的,其注册证书有效期同样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2][8] 当前市场现状与产品特性 - 记者走访广州药房发现,水银体温计目前仍有销售,价格在10元至11元人民币之间 [3][11] - 药房工作人员表示,水银体温计每月仍有售出,但购买人数已不如从前,且药房对明年停产事宜尚不清楚,并计划转向销售其他测温工具如额温枪和耳温枪 [3][11] - 医生指出,水银体温计的核心优势在于测量精准,其刻度代表0.1°C,对外部体温变化非常灵敏且性能稳定,因此在过去被广泛使用 [3][11] 替代产品与技术趋势 -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体温测量工具包括水银体温计、电子体温计和红外测温仪(如额温枪、耳温枪),其中电子体温计和红外体温计使用已较为普遍 [3][11] - 红外体温计可分为接触式(如家用耳温枪)和非接触式(如公共场所使用的额温枪),后者适合用于发热人群的快速筛查 [3][11] - 医生表示,医院现已很少使用水银体温计,原因包括:含汞产品破损后汞泄漏对人体有害;测量需等待约10分钟,不如电子体温计方便快捷;且电子体温计精确度已足以替代水银产品 [4][12] 产品淘汰的背景与影响 - 汞(水银)是常温下唯一呈液态的金属,易挥发,微量汞可被人体排出,但过量则会损害健康 [5][13] - 水银体温计将退出市场的相关话题已于12月9日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热议 [6] - 行业观点认为,鉴于其潜在健康风险和使用上的不便,水银体温计退出市场是大势所趋 [4][12]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新华社· 2025-10-28 23:08
政策批准与生效 -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正式批准了一项关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修正案 [1] - 所批准的修正案源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第5/4号决定 [1] - 该修正案具体针对公约的附件A和附件B进行了修改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新华网· 2025-10-28 16:41
政策批准 -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1] - 批准的修正案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 [1] - 批准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作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