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icon
搜索文档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1 23:39
指南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5条 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反垄断监管制度 [1][3] - 指南针对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 [1] - 指南明确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重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规则体系 [3] 垄断协议监管重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3] -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 会议 自律公约固定价格或利润水平 通过合作经营 联合体划分销售地域或对象 [4]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经营者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证明必要性 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6]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的情形 [6]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证明行为合理性 [6]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遵循维护公平竞争 依法科学监管 增进民生福祉 服务高质量发展原则 [6] - 执法机构发现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 将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发现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 - 需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 司法部门的关系 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7]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1 22:2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 - 公用事业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核心内容与框架 - 指南共七章45条 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分析框架、具体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框架和审查重点 [2] - 指南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 [2] - 指南系统性地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的反垄断监管制度 [1][2] 垄断协议行为规范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2]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利润水平 [3]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销售对象、市场份额或分配利润 [3]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指南明确经营者无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除非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3]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以证明行为合理性 避免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3]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遵循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4] - 指南发挥预防性监管作用 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实现自我规范与约束 [4]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4] - 调查期间发现的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及时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4]
【发展之道】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旨在守护公共利益
证券时报· 2025-08-21 18:4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行为提供系统性指导 [1] - 指南针对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细化考虑因素 [1] - 公用事业领域包括水电气热等民生刚需行业,其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并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1]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状及监管案例 -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显示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1] - 2023年典型案例包括: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1] -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依法查处 [1] 反垄断指南的重要意义 - 指南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为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明确行为边界指导 [2] - 可提升地方反垄断部门执法能力,提供执法依据避免执法不严 [2] - 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2] 指南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 明确区分自然垄断属性与恶意垄断行为的界定标准 [2] - 针对不公平高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细化考虑因素是一大进步 [2] - 需要系统思考如何落实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精准普及法律知识和严格依法查处 [2] 地方执法面临的挑战 - 地方反垄断部门发现垄断行为后能否准确认定和公正执法是一大考验 [3] - 某些地方反垄断部门存在不敢、不想对垄断行为"下手"的懒政现象 [3] - 纵容公用事业经营者垄断就是放任公共利益被侵害,反垄断部门必须积极作为 [3]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08-21 07:2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针对的垄断行为类型 - 指南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 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提出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服务或设置报装流程、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也被纳入考量范围 [1]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及指南目的 -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2] -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台新规
新华网· 2025-08-20 15:44
行业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指南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制定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反垄断执法重点 - 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具体考量因素 包括是否强制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1] 政策制定背景 - 公用事业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类型和损害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 - 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应进行全方位治理
第一财经· 2025-05-26 00:5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问题分析 核心观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并出台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2][8] 行业现状与问题 - 公用事业领域(水电气热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企业易滥用垄断力量损害消费者利益 [2] -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中,公用事业企业垄断案件占比最高,涉及液化气、水务、燃气等行业 [2] - 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如工程安装、收费外包)获取非正常收益 [7][8] 法规建设进展 - 2023年3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禁止公用事业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 [4] - 2023年11月《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监管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范围 [4] - 当前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需加快制定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 [4][5] 监管措施与挑战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用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同时加强梯次性监管执法 [6] - 地方政府在准入和监管环节责任缺失,与垄断企业存在利益牵扯 [6][7][8] - 需禁止通过垄断获取的非正常收益,强化政府投入的公益性特征 [8] 根本解决路径 - 需打破特许经营协议导致的独占优势,引入竞争约束机制 [7] - 需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减少行政因素对垄断行为的隐性支持 [8]
一财社论: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应进行全方位治理
第一财经· 2025-05-25 12:57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状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 水电气热等行业具有高度敏感性 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 [1] -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中 公用事业领域案件占比最高 涉及瓶装液化气 水务 燃气等行业 [1] - 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企业易滥用垄断力量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2] 法规体系建设进展 - 2023年3月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3] - 2023年11月通过《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监管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范围 [3] - 当前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需加快制定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 [3] 监管执法强化措施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用事业企业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 同时加强梯次性监管工具运用 [4] - 多部门公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 地方政府需对准入和监管环节承担责任 [4] - 垄断成因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导致的独占优势 以及企业将垄断延伸至工程安装等环节 [4] 行业特殊性分析 - 垄断案件背后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因素 涉及政企利益关联 [5] - 行业具有公益性特征 政府投入需回馈民生 禁止通过垄断获取非正常收益 [5] - 行业体量庞大 反垄断治理复杂度高于其他领域 需综合运用法规和监管手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