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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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个税App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新增和修改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4 06: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随着暑期结束,不少网友们忙着毕业找房,年中换房,到期续约……在您忙于打包搬家、处理续约事宜的 同时,千万别忘记及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税 小微 如果之前填写过本年度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先确认此前填报的信息是否正确。如果前一份租赁合同终止或者中止 后,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需要确认之前填报的信息,特别是 租赁的起止时间 是否正确。 如需新增,则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2.点击"住房租金" -选择"扣除年度" -选择配偶情况-阅读温馨提示并点击"我知道了"。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3.填写具体租赁信息-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 | 租方类型 | 谱选择 | | --- | --- | | 工作城市信息 | | | 要工作城市 省/市) | 请选择 | | 明材料 | 选填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如需修改,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2.在"填报记录"找到需要修改的信息-点击"修改"。 3.依次点击 "修改申报方式""修改租房信息""修改 ...
请查收节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4 14:32
车船税优惠政策 -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需同时满足两个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车型)以及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附件2和附件3的具体标准 [3] -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不征车船税 [4] -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需同时满足四个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见2024年第10号公告附件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财税〔2018〕74号附件5标准) 以及生产或进口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4] 不征税收入范畴 - 不征税收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照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程序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2] -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4] 财政性资金管理 -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以及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5]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6]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8]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提供资金专项用途拨付文件 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18]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审批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扣除 [19] -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0]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部分不得减除 [20]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21] 企业将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资金在支出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
【关注】@出口企业,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出口退税实务操作热点问答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3 01:06
出口发票税率开具规则 - 出口退税率不为零的货物需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 [1] - 退税率为零且为免税商品需按照免税开具发票 [1] - 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需按适用征税税率开具发票 [1] 出口退税率为零货物的处理方式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古旧图书、软件产品(海关税则号前四位"9803")、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饰品、国家计划内卷烟及符合规定的已使用设备 [2] -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含来料加工复出口等特殊类别)、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骗税期间出口的货物、提供虚假单证的货物以及伪造退税凭证的货物 [2][3] 出口退税率查询与汇率确定 - 企业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查询退税率 [7] - 开具出口发票时汇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8] 不征税收入范畴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接收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属于不征税收入 [14]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15][16]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17] 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 财政性资金(不含出口退税款)除国家投资和需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18][19] - 符合专项用途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21]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资金同时满足提供专项用途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三个条件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1] 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 - 经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 -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3] -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作不征税收入 未上缴部分不得扣除 [23] 不征税收入后续管理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 - 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若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第六年需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24]
实用:增值税留抵抵欠申请及申报表填写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2 00:55
增值税留抵抵欠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存在期末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欠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以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2] - 留抵抵欠操作需通过电子税务局【一般退税管理】或搜索关键词进入模块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留抵信息、欠税信息及呆账税金信息[4][5] - 欠税抵减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自动执行 不可自由选择抵缴项目 且可同时抵缴滞纳金[6][12] 留抵抵欠操作流程 - 申请提交后分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情形 智能审核符合规则则自动办结 人工审核需税务人员介入 纳税人可通过进度查询跟踪办理状态[7][8] - 完成抵欠后 留抵税款流水账记录减少额 下一申报期增值税附列资料二第21行自动带出抵减金额[10] 政策适用条件与范围 - 适用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且需同时满足欠缴增值税和存在留抵税额的条件[13][14] - 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依据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执行[15] - 抵减金额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 先发生先抵 包含呆账税金及滞纳金 以通知书日期截止计算欠缴总额[16] 会计处理方式 - 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时 按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7] - 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时 按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无需备案[28] - 资格期满当年未重新认定前暂按15%税率预缴 年底未取得资格则补缴税款[29][31] - 若存在申请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未报告重大变化或未填报年度报表等情形 将被取消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税收优惠[33][35] - 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政府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需满足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及单独核算三要素[37]
漫解税收丨提醒!企业的这两类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6 09:48
税务处理原则 - 10万元赞助费属于单纯赞助支出 不能作为合理支出抵减所得税应税收入[2] - 广告支出或公益性捐赠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按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 - 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设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不计入应税收入范围[2] 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 使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设备 其折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 -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均不可税前扣除[2] - 财政性资金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则 区别于普通经营性收入[2] 政策依据 - 税务处理规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4] - 具体执行标准需参考官方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6] - 非官方平台内容仅作为学习参考 不作为实际办税标准[6]
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当如何填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3 10:3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单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表单包括《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 不征税收入处理规则 -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 - 不征税收入需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行次8、9 其中第8行填报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等 第9行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 [3]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需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行次24、25 其中第25行根据A105040表第7行第11列金额填报 [3][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适用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 需根据财税〔2011〕70号等规定填报 费用化支出通过本表调整 资本化支出通过A105080表调整 [5]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需填列《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至8列 税收金额不包含该部分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