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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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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节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4 14:32
车船税优惠政策 -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需同时满足两个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车型)以及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附件2和附件3的具体标准 [3] -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不征车船税 [4] -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需同时满足四个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见2024年第10号公告附件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财税〔2018〕74号附件5标准) 以及生产或进口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4] 不征税收入范畴 - 不征税收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照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程序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2] -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4] 财政性资金管理 -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以及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5]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6]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8]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提供资金专项用途拨付文件 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18]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审批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扣除 [19] -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0]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部分不得减除 [20]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21] 企业将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资金在支出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