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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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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价索赔,中国化学回应孙公司涉康得新百亿造假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12:51
诉讼案件概述 - 中国化学下属孙公司赛鼎宁波因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列为第七被告 [1] - 原告中泰创赢主张2016-2021年投资康得新股票期间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索赔51.47亿元及相应税费 [3] - 案件涉及11名被告,赛鼎宁波因曾与康得新有业务往来被起诉 [3] 公司回应 - 中国化学表示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造假而提供帮助的行为 [3] - 公司初步评估本案对当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 - 案件已被列为集团挂牌督办,法务部专门对接处理 [3] 案件背景 - 康得新曾因虚构超百亿元利润于2021年被强制退市 [3] - 中泰创赢2016年与康得新签署战略协议成为第二大股东,协议2018年解除 [4] - 康得新原董事长钟玉2024年12月因多项罪名被判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万元 [4]
罚单落地,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实曝光,股民如何挽回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04:25
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件 - 公司因2019年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后,通过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5250.69万元、营业成本3494.31万元、利润总额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值的9.03%、7.94%和43.02% [1] - 2020年9月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仍存在数据虚假,调整后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1125.04万元,占比为6.68%、6.17%和26.91% [1] 公司管理层变动 - 董事戚永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当天提交辞职,辞去董事会副董事长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2] 投资者法律诉讼进展 - 法院已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涵盖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4月26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或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买入且2024年9月13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 [3] - 律师指出虚构采购合同是典型的财务造假手段,导致股民重大损失,目前索赔征集通过《投资快报》渠道进行 [3]
“六问六答”揭秘投资者维权现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仍需加强
证券日报· 2025-05-14 16:08
中小投资者维权现状与问题分析 核心观点 - 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合法权益易受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行为侵害 [1][2] - 虚假陈述案件占证券欺诈纠纷的99.7% 其中虚假记载(31/55)和重大遗漏(33/55)是主要行为类型 [2] - 取消诉讼前置程序后举证难度仍是维权障碍 需完善配套机制 [4][5] - 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可提升维权效率 但后者缺乏系统性规定 [6][7] - 精准追责需区分发行人 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 [8][9] - 投资者获赔金额与损失差额受市场风险 其他违法行为等多因素影响 [10][11] -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需建立独立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体系 [12][13] 维权案件类型与数据 - 北京金融法院2021-2025年受理证券欺诈案件9101件 其中9077件(99.7%)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虚假陈述行为分类:虚假记载31例 重大遗漏33例 误导性陈述4例(共55个已明确行为案件) [2] - 二级市场个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 持股比例小成为主要起诉群体 [2] 诉讼机制创新 - "双轨双平台"机制结合代表人诉讼(普通/特别)与示范判决 允许投资者灵活转换维权路径 [6] - 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调解 仲裁等非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7] 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 - 控股股东等"首恶"需全额赔偿 中介机构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8][9] - 损失计算需扣除市场风险 他人操纵等非虚假陈述因素 实际赔偿可能低于账面亏损(如5万损失判赔3万) [10] - 虚假陈述索赔需精确衡量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力 [11] 司法解释需求 - 现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规定仍较原则性 [12] - 需建立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失测定方法 区别于虚假陈述体系 [13]
多家券商涉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中介机构风控短板亟待补齐
上海证券报· 2025-04-28 20:33
券商诉讼高发领域 - 证券虚假陈述、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交易纠纷是券商诉讼高发领域 [1]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券商因未审慎执业、勤勉尽责遭到投资者连带索赔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因市场波动或股价下跌易引发违约风险 [7][8]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详情 - 东兴证券、广发证券涉及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涉及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美尚生态2012年至2020年上半年虚增4.57亿元净利润,占净利润比重超四成 [3] - 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比例最高达5774.38% [3] - 招商证券被中安科索赔15亿元,称未履行财务顾问职责 [4] - 招商证券对中安科提起追偿权之诉,案件尚未开庭 [4]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 东方证券与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涉及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等费用 [7] - 国海证券2024年7至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43.55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5507.66万元 [7] - 国海证券2024年4至6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6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1.09亿元 [7] 中介机构责任与法律背景 - 证券法第24条、第163条规定券商承担"过错推定"连带责任 [5]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取消虚假陈述起诉前置条件,导致案件数量增加 [5] - 中介机构因熟悉上市公司情况且提供投资决策依据,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6] 行业建议与风控措施 - 券商需完善数字化监控系统,实时追踪质押资金使用及风险变化 [8] -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跟踪质押客户资金状况,确保风险可控 [8]
全国首例!董监高承诺增持却爽约,投资者索赔900万元
凤凰网财经· 2025-04-26 13:12
金力泰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 金力泰 发布公告,称公司 董事兼总裁 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 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 金力泰 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 金力泰 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 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 金力泰 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同年10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 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据上海法治报,该上市公司为上海金力泰化工(以下简称"金力泰")。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 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 本案采用示范 判决机制进行审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 上海金融法院 "微信公号,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 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其次,就本案诉争的公开增持承 ...
全国首例!董监高承诺增持却一股没买,被判赔偿近80万!
证券时报· 2025-04-25 10:29
案件背景与性质 - 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 [3] - 案件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某泰公司及高管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5万元 [1] - 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增持承诺与履行情况 -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公告称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4] - 增持承诺履行期限两次延期,最终至2022年9月30日,但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4] - 监管机构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及公开谴责处分 [4] 案件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 争议焦点包括公开增持承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及责任界定 [5] - 原告主张因增持承诺购买股票,被告未履行承诺构成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4] -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因客观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履约,不存在主观"忽悠式增持"故意,股价下跌主因市场及经营因素 [7] - 被告金某泰辩称公司及时准确发布公告,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7] 法院判决依据与理由 - 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后续未积极筹措资金,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难以认定有增持真实意愿 [10] - 从增持主体、承诺金额及市场影响力看,增持承诺信息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10] - 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某泰公司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虚假陈述,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