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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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概述 - 甲曾任A市B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局长,涉及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4] - 受贿罪:2019年至2024年非法收受钱款35万元及价值9.056万元的金条 [4] - 玩忽职守罪:甲未核实乙公司虚假申请材料,违规发放106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8亿余元 [5][6] 案件细节 - 乙公司通过造假搬迁安置协议书和申请表,掩盖大量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外地户籍人口事实 [6] - 乙公司通过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相关人员送礼获得盖章文书 [6] - 甲未核实材料真实性,仅进行形式审查,审批发放许可证 [6] - 乙公司实际控制许可证后部分非法转让获利 [6] 法律定性 - 甲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因其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13][14] - 玩忽职守罪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甲未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15] - 滥用职权罪需主观故意,甲无故意滥用职权的行为 [14][15] 损失认定 - 106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为1.48亿余元 [17] - 甲在留置期间提出的整改建议不影响损失数额认定,但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18] 量刑考量 - 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8] - 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8]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8] - 甲对玩忽职守罪的自首认定不影响其法律认识错误 [19][20]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梁志敏、杜平太、喻辉、张强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7-11 08:30
检察机关对四名官员提起公诉 - 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梁志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被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1] -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杜平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2] - 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喻辉涉嫌受贿罪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3] -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张强(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被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4] 案件共同特征 - 四起案件均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金额 [1][2][3][4] - 所有被告人均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3][4] - 案件均由省级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2][3][4]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1][2][3][4]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薛建华、赵队家、黄兴海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7-09 08:08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薛建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涉案时间为2006年至2017年 涉及工程承揽等领域 [2] -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赵队家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涉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相关职务 [3] - 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兴海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涉及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等多个职务 [4] 涉案人员职务及行为 - 薛建华曾任西宁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西宁市城东区委书记 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工程承揽帮助 [2] - 赵队家曾任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院长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黄兴海曾任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局长 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案件进展 - 薛建华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 赵队家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 黄兴海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购买原始股为名受贿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9 00:07
案件背景 - A证券公司股份融资部总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推动B科技公司与A公司达成首次公开募股合作[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为感谢甲及其近亲属丙的帮助,以每股1.35元价格转让40万股原始股给丙,远低于上市前每股7元的市场价[3] - B公司上市后股价涨至每股65元,丙套现获得2600万元收益,乙退回54万元本金[3] 行为性质分析 - 丙的54万元出资仅为象征性支付,未计入B公司股份且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不符合正常商业投资原则[8] - 乙与丙约定免除投资风险,表明交易本质是利益输送而非真实股权投资[8] - 丙获取的2600万元收益来源于甲职务行为的对价,而非市场投资回报[10]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实际支付股本金不构成受贿[5] - 第二种观点认定受贿数额为股份市价与实际支付价差额226万元,2600万元为犯罪孳息[5] - 第三种观点认为2600万元全部收益应认定为受贿金额,54万元出资系虚假投资[6] 案件核心认定 - 甲明知丙获取2600万元收益而未要求退还,具有受贿故意[11] - 甲与丙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丙作为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12] - 受贿数额应全额认定2600万元,因54万元出资未实际承担风险不应获得收益[14][15]
正部级齐同生被公诉,71岁退休1年后落马
证券时报· 2025-07-03 04:09
案件进展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指控齐同生利用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1] 违纪违法事实 - 齐同生被查实长期搞迷信活动 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 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 -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 - 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 属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2] 处理结果 - 齐同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被取消相关待遇 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 [2] - 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个人背景 - 齐同生1952年7月出生 河北平山人 1968年11月参加工作 [3] - 长期在宁夏工作 历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委常委、政协主席等职 [3] - 2018年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23年3月退休 [3]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1:06
案件核心事实 - 石某在2005-2011年担任国有控股房地产公司高管期间收受财物244万元 其中包含一套市场价79 3万元的房产 该房产10年后被其子以270万元出售 [5][9] - 石某与董事长黄某某合谋成立乙公司 将原属甲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转移至乙公司经营 石某通过投资170万元获得178 85万元"利息" 总计非法获利197 2万元 [6][18] - 甲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石某经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任命担任要职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10] 受贿数额认定 - 受贿房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两种观点:按收受时市场价79 3万元或按出售价270万元 最终采纳前者 差额190 7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孳息 [11] - 认定标准依据: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 数额按收受时市场价值计算 [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性 - 该罪体现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 适用于国有公司高管 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 - 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经营同类业务 获取非法利益 同类业务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 [14][15][16] - 178 85万元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非借款利息 因其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且无真实借贷关系 [19][20] 案件处理结果 - 石某被判处受贿罪5年6个月 罚金3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年6个月 罚金25万元 合并执行6年 罚金55万元 [8][23][24] - 量刑考量因素: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22][23]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0:34
案件概述 - 甲曾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475万余元 [4][5] - 甲的行为包括违反组织纪律和受贿罪,涉及帮助下属调动工作、评聘职称以及收受房产等 [4][5][6] 受贿行为认定 - 甲收受乙1万元并承诺帮助其女儿调动工作,虽未成功,但构成受贿 [4][5][10] - 甲之后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进一步确认其受贿行为 [5][10] - 甲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戊的房产,安排其子丁实际居住,并通过虚假转账制造交易假象,构成受贿 [6][12][13] 房产受贿细节 - 甲收受戊名下房产一套,市场价值136.28万元,案发时贬值至105.77万元 [6][17] - 甲为规避调查,安排丁与戊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140万元) [6][13] - 甲因担心被查处,将房产“退还”戊并要求出售后折现,但房产最终被戊抵押给银行 [6][15][17] 法律程序与判决 - 2024年5月10日,A市B区纪委监委对甲立案审查调查,5月13日采取留置措施 [7] - 2024年8月7日,甲被开除党籍;10月18日被开除公职 [7] - 2025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9][21] - 甲提出上诉后撤回,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9][21] 法律争议与解析 - 甲收受房产后“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因其已实际控制房产并完成受贿 [14][15][16] - 甲辩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条件,因甲系被监委带至留置场所且检举线索不属实 [20][21] - 受贿房产的追缴需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戊自愿退缴赃物折价款136.28万元 [17][19]
非法收受财物1.21亿余元 刘跃进一审被判死缓
第一财经· 2025-06-23 10:02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该文章主要报道了一起官员受贿案的审判结果,不涉及公司和行业相关内容。因此,按照注意事项第4条"只输出关于公司和行业的内容"的要求,本文无符合要求的分析内容可输出。
教育局副局长索贿炒股,听信“内幕消息”巨亏逾60%
华夏时报· 2025-06-20 23:22
案件概述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立因受贿约195万元获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 - 受贿行为涉及利用职权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校园超市经营权及企业用地协调等 [3][4] -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最终维持原判 [4][5] 受贿细节 - 杨某立通过职务便利帮助姐夫黄某兰在孟宗中学垄断经营校园超市年利润达五六十万元2014至2021年累计盈利超400万元 [3] - 2017至2018年杨某立以炒股为由向黄某兰索贿155万元占受贿总额的79% [5] - 其他受贿包括向董某能孙某伟等人索要182万元及价值12万元的丰田汉兰达汽车 [4][5] 股票投资亏损 - 杨某立听信内幕消息借用两个证券账户累计投入340万元买入铁汉生态股票最终亏损210万元亏损幅度超60% [2][7] - 其中堂兄杨某清账户亏损112万元资金从145万元缩水至33万元朋友黄某甲账户亏损至少100万元 [7][8] - 铁汉生态股价在杨某立持仓期间从10元跌至不足3元跌幅超70% [8]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杨某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亲属谋利并索贿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5][6] - 律师指出亲属间经济往来若与职务谋利行为存在对价性且超出合理范围可定性为受贿 [6] 市场警示 - 专家强调内幕交易违反市场公平原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及重大投资损失 [10] - 建议投资者避免依赖内幕消息应通过合规工具参与市场交易 [10]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