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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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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12: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证券法 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2][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情形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时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3]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 披露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引致不正当竞争的可豁免披露 [4] - 暂缓或豁免信息需符合特定条件 如披露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 [4]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5]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 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5]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填写登记审批表并附保密承诺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6]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6] - 申请未获审批时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违反制度导致监管处罚时 公司需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问责 [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7]
宝丽迪: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0:13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公司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 误导投资者或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管理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增加需有确实充分证据[2] -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5] -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 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6]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或严重损害利益等情况[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公司需及时披露[8]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9]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10]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12] 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13]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第一时间提交书面申请 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14] - 证券事务部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董事会秘书将审核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时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5] - 若申请未通过审核或审批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15]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处理暂缓与豁免事项或未按制度办理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不一致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抵触时需及时修订[1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改和解释[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伟星新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豁免 [1][2] - 要求信息披露行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机制规避义务 [1]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确保披露内容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 -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部审核程序 [3] - 证券部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少10年 [4] 内部审核与责任机制 - 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需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4] - 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或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5] 制度执行与报备要求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向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执行过程中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5]
海南机场: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5 16:2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信息的披露流程 确保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 允许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条件 [2]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4] 内部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填写审批表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海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丰立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适用于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2][5]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的 以及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暂缓 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4] 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5] - 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包括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准备书面资料并报送证券部 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5] - 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6] 后续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7]
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与责任追究机制 [1][2][5]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审核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3] - 内部审批程序需经过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填报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最终决定四步骤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4][5] - 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监管机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相关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5]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及时上报 不符合条件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5]
国药股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规 [2]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部分内容豁免 以及监管规定需披露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信息等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 [6] - 豁免披露后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豁免实施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9] - 豁免披露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存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0] 信息披露豁免登记要求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2] 制度管理与生效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13][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15]
华平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1]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客户供应商经营信息 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打包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与登记 - 发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证券部 [3] - 董事会秘书需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要求 - 公司需妥善保存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 - 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5]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或豁免处理或未及时披露的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30 18:44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十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7名董事均出席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2] 董事会审议事项 - 全票通过为全资子公司NFC KAZAKHSTAN增加质保担保额度议案 担保金额不超过1,123.16万美元 担保期限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天 其中设备担保24个月 工程担保36个月 [3] - 全票通过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议案 [4] - 全票通过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5] 担保事项详情 - 担保背景源于2019年签署的哈萨克斯坦VCM竖井总承包合同 原合同金额7,983.16万美元 因业主设计更新调增至9,359.69万美元(约人民币67,164.22万元) [10][12] - 质保担保金额相应从合同金额12%调增至1,123.16万美元(约人民币8,059.71万元) 旨在加速回收合同尾款 [12] - 被担保子公司NFC KAZAKHSTAN为全资子公司 实收资本2,598.45元人民币 主营施工安装及有色金属贸易 [12] - 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 本次担保前公司审批担保额已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 [10] 公司担保整体情况 - 当前对外担保余额约12.77亿元人民币 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22.53% [15] - 含本次新增担保后 总担保额度达30.95亿元人民币 占净资产54.62% [15] - 所有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提供 无逾期及涉诉担保 [15] 2025年第二季度经营情况 - 按监管要求披露工程承包业务经营合同 公告包含在执行未完工项目合同金额及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6] - 当季度未新签重大项目 相关数据为初步统计 可能与定期报告存在差异 [16] 股东大会安排 - 定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为8月13日 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18][19][20] - 审议事项仅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质保担保额度的议案》 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25] -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代码"360758" 简称"中色投票" [32][37]
凯美特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 以及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内容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误导投资者或进行内幕交易 [3] - 公司要求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核程序 [4]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信息 [5] - 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问答及新闻发布等 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 [6]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公司需及时披露 [8]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与程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 [10]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填写《登记审批表》及附件 由经办人提交总经理审核 部门负责人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1] - 经总经理审核符合条件后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要求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董事长签字后由证券部归档保存至少十年 [12] 登记事项与报送要求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登记五项内容: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15]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 公司将对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存在不一致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7] 附件内容概要 - 附件一为《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包含申请部门、登记事由、披露内容及审核意见等栏目 [6] - 附件二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详细记录知情人信息、知悉方式及内容等 [7] - 附件三为保密承诺函 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及不利用内幕交易 [7][8] - 附件四至六分别为国家秘密豁免、商业秘密豁免及暂缓披露的登记事项 包含豁免方式、文件类型及信息类型等具体选项 [9][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