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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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冠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5 16:24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内容,以及在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经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7]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9] 审批程序与登记要求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相关材料至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11]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2]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信息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等[5] 后续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14] - 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分,涉及违法违规的将报送监管部门处理[15]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6][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经相同程序[18]
盛视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情形 [2][5][6]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及登记保管机制 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保存期限达10年 [4][9][11] - 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及时披露 [5][13][14]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16] 暂缓与豁免披露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7] 内部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3][8] - 审批需经业务部门申请 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最终决定三环节 [4][9] - 符合条件的信息需登记并保密 相关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 [4][9][10] 登记与持续跟踪机制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审核程序等内容 [4][10]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及可能影响等事项 [5][10] - 公司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 并在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及时报告 [5][12] 披露触发条件与后续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5][1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 [5][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15] 附件与配套文件 - 制度包含审批表 保密承诺函及登记表三份附件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8][9][10][11][12][13][14] - 审批表需记录申请部门 披露事项 原因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等内容 [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9][10]
科陆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3: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内部审核程序 - 申请需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填写申请表 经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4] - 董事会秘书进行初步审核 必要时组织法律 财务等部门论证 [4] - 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4] - 涉及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4] 管理措施 - 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函 [4] - 严格控制信息传递范围 确保仅限于必要知情人知晓 [4] - 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保密情况 确保信息未泄露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登记存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因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5] 责任追究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 或未及时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6] -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的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科翔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12: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证券法 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2][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情形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时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3]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 披露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引致不正当竞争的可豁免披露 [4] - 暂缓或豁免信息需符合特定条件 如披露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 [4]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5]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 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5]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填写登记审批表并附保密承诺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6]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6] - 申请未获审批时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违反制度导致监管处罚时 公司需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问责 [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7]
宝丽迪: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0:13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公司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 误导投资者或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管理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增加需有确实充分证据[2] -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5] -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 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6]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或严重损害利益等情况[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公司需及时披露[8]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9]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10]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12] 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13]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第一时间提交书面申请 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14] - 证券事务部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董事会秘书将审核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时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5] - 若申请未通过审核或审批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15]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处理暂缓与豁免事项或未按制度办理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不一致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抵触时需及时修订[1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改和解释[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伟星新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豁免 [1][2] - 要求信息披露行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机制规避义务 [1]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确保披露内容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 -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部审核程序 [3] - 证券部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少10年 [4] 内部审核与责任机制 - 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需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4] - 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或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5] 制度执行与报备要求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向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执行过程中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5]
海南机场: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5 16:2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信息的披露流程 确保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 允许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条件 [2]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4] 内部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填写审批表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海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丰立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适用于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2][5]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的 以及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暂缓 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4] 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5] - 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包括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准备书面资料并报送证券部 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5] - 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6] 后续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7]
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与责任追究机制 [1][2][5]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审核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3] - 内部审批程序需经过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填报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最终决定四步骤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4][5] - 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监管机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相关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5]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及时上报 不符合条件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5]
国药股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规 [2]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部分内容豁免 以及监管规定需披露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信息等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 [6] - 豁免披露后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豁免实施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9] - 豁免披露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存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0] 信息披露豁免登记要求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2] 制度管理与生效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13][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