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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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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掩盖处置不良资产、违规放贷揽储,审计署报告披露金融业这些问题
新浪财经· 2025-06-25 13:1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 审计发现2家政策性银行和3家国有保险公司存在服务国家战略及实体经济数据不实问题,4家金融机构多报保险保障金额、政策性贷款规模等5084.37亿元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1年将实际投向罐头加工基地等的37.66亿元贷款违规纳入生猪贷款统计范围 [1]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统计范围等方式,多报2023年度服务实体经济规模920.32亿元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未按规定将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193.8亿元贷款下调为不良 [1] - 3家地方中小银行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掩盖不良318亿元,还原后实际不良率达2.77%,高于全国同类银行平均水平 [1] 违规放贷揽储问题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0年11月至2024年向编造虚假资料的270户不符条件企业发放贷款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2022年5月以来以存贷挂钩等违规方式揽储,存贷利差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2] 腐败问题 - 国企上海信谊天一药业公司原总经理周某等人2020年至2023年间未经集体决策和公开招标,引入18户民企进行药品推销,并以国有资金支付其中7户推广费8300多万元,收受贿赂2000多万元 [2]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包括借案件查办权力寻租、政商"旋转门"、业务嵌套增加监管难度、以市场手段伪装腐败等 [2] 证券监管腐败案例 - 一省证监局原局长凌某等人2011年以来伙同3户企业实控人,通过亲属账户"卡点"突击入股并隐匿资金来源,在企业上市中提供辅导备案和保荐,上市后减持套现数亿元 [3]
有效防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防治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的主要危害源之一,需作为长期任务紧抓不懈 [1] - 腐败主体趋于隐匿、手段更具迷惑性、危害更甚,需强化穿透思维揭开权钱交易本质 [2] - 需严查"隐身化"问题(如"一把手"利用职权为亲友牟利、"一家两制")、"市场化"问题(如虚假交易、低买高卖)、"一体化"问题(风腐交织) [2] 科技反腐应用 - 通过大数据平台(如"智慧监督云""惠农补贴一卡通")提升监督和办案质效 [3] - 健全与审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增强问题线索发现精准度 [3] - 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排查涉案资金流向和社会关系 [3] - 强化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校合作、案例教学提升办案能力 [3] 法治化治理 - 需运用法治思维把握新型腐败变化趋势,系统总结执纪执法经验 [4] - 重点研判职务行为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4] -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案件合规性 [4] 综合治理协作 - 需建立跨领域协作机制(如"室组地"联合办案、纪检监察与审计/财会监督联动) [5] - 通过典型案件剖析堵塞制度漏洞,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改革 [5] - 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如庭审旁听、警示录编印),揭露腐败手法 [5]
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政商旋转门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通过"定制高薪""经费资助"等形式收受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犯罪,需结合在职期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双方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约定来判定 [1] 案件核心事实 - 邱某在职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底)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权为刘某公司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提供帮助 [2] - 2022年1月双方达成默示约定:邱某退休后以"科研经费"名义每月收受10万元,实际140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 [2] 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 2000年《批复》明确离职后受贿需满足三要件:在职谋利、事先约定、离职收钱 [6] - 2007年《意见》重申"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均计入受贿数额 [7] - 2016年《解释》强调事后收财需基于履职事由,但未否定"事先约定"前提 [8]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规从业违纪行为,依据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3] - 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受贿罪,因在职谋利与离职收财存在因果关系 [3][4] - 第三种观点补充强调需通过默示约定(如"心照不宣")证明权钱交易本质 [4][12] 默示约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事先约定"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如以"科研经费"为幌子的持续性利益输送 [12] - 双方长期交往形成的权钱交易模式(如每月固定支付)可推定合意存在 [12][13] - 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如140万元全部私用)强化受贿性质认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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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为介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纪委监委干部明兴平的先进办案事迹与工作方法 突出其在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面的专业能力与经验 [1][2][4] 办案经验与方法 - 深入了解代持型 保管型 合作投资型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式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现象究其本质 [1] - 善于抓关键细节 精准有效突破案件 被同事称为突破专家 例如从海量琐碎信息中发现嫌疑人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关键细节 [1][2] - 善于把握审查调查对象心理状态 因人施策 以案析理 以情感人 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办案始终 例如在重要节日送上关怀以消融抵触情绪 [2][3] 具体办案案例 - 牵头查办自流井区公安分局五星街派出所时任所长刘某涉黑问题线索 发现其将部署检查辖区涉黄问题的会议内容告知按摩店负责人 涉嫌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1] - 担任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时任专职委员付某案的“首谈人” 通过引导其反思并结合温情关怀 最终使其如实交代违规经营律所 以“分红”为名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问题 [2][3][4] 团队培养与知识传承 - 非常注重做好传帮带 被年轻纪检监察干部称为“明老师” 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读书班讲授审查调查实务课 从谈话安全到笔录制作倾囊相授自身积累的办案经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