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市场公平竞争
icon
搜索文档
一财社论:法治是市场公平竞争的护身符
第一财经· 2025-07-16 13:39
外卖补贴竞争性质 - 需谨慎判断外卖补贴是否属于"内卷式"恶性竞争 需区分正常市场竞争与恶性竞争[1][3]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指出即时零售价格补贴大战扰乱市场秩序 导致实体商家经营困难 商品品质下降 服务标准降低 利润承压[2] - 遵义市餐饮行业商会曾倡议停止"内卷式"补贴 指出美团 淘宝闪购的低于成本价补贴使商家陷入"不参与无流量 参与则亏损"困境 但该倡议已被删除[2]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外卖补贴大战带来订单量激增 骑手工作负荷饱和 消费者获得实惠 部分商家借此开拓市场[2] - 行业协会强调需反对"二选一" 限制竞争 虚构原价等垄断行为 建议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不正当竞争[3] - 若补贴导致商品品质缩水或服务下降 属于商家违规 协会应谴责并移交证据给监管部门[3] 竞争机制与法律框架 - 区分恶性竞争与正常竞争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参与主体受损或侵权行为[4] - 正常市场竞争应使所有参与者福利改善 需保护合法价格战作为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3][4] - 市场公平需依托《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坚持法治化原则[4][6] 市场治理改进方向 - 需完善消费者集体诉讼 辩方举证 争议和解等制度 提升消费者博弈能力[5] - 强化监管部门执法与市场自律相结合 才能建立真正的公平竞争环境[5][6] - 法治是区分内卷与公平竞争的根本保障 最终目标是实现交易增进所有人福祉的制度[6]
瞭望 | 平台调价监管须到位
新华社· 2025-07-07 08:10
平台算法功能争议 - 头部在线旅游平台通过"调价助手"功能自动扫描竞品价格并强制下调酒店定价 商家无法关闭该功能[1] - 该功能导致商家运营效率下降和收益受损 需反复手动调整价格以维持正常运营[1] - 平台算法从辅助角色转变为主导角色 过度赋权挤压商家盈利空间[1] 平台权力与市场竞争 - 平台单边定价权固化为强制性规则 使商家成为平台恶性竞争的牺牲品[1] - 平台经济本质是通过数据技术优势为商家赋能 实现双向共赢生态[2] - 滥用平台权力会使算法沦为垄断工具 典型案例包括电商大数据杀熟和在线旅游强制调价[2] 监管与制度构建 - 需制定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管办法 明确平台在价格调整与商家合作中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1] - 应建立商家申诉渠道和大数据监测技术 及时查处平台违规操作[1] - 必须通过法律确立刚性边界 以制度约束让技术创新回归促进良性竞争的本源[2]
一财社论:用良法架起市场善治之桥
第一财经· 2025-06-30 13:36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内容 -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由33条增至41条,新增对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大数据杀熟、刷单、恶意交易等新现象的规制 [1] - 法律修订注重清晰化表述和确定性处理,旨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1] - 新增条款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防止扭曲资源配置逻辑 [3] 法律对新兴竞争行为的规范 - 将平台基于算法、数据实施的"杀熟"、"跳转"、"二选一"等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 [2] - 新增侵害数据权益的明确规定,针对非授权使用用户数据的商业侵权行为进行疏导 [2] - 通过量化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受损者评价模型,提升法律威慑力的可执行性 [2] 法律实施与市场响应机制 - 法律效力取决于市场主体遵从法规获得的边际净收益,而非单纯依赖强制力 [4] - 需配套建立维权护权渠道,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执法成本,强化法律威慑效力 [4] - 通过市场自律自治能力建设,形成供需双方及竞争对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 [5] 立法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 加速推进分工专业化和社会化,规范基于新媒体账号等新就业形态的竞争秩序 [1] - 遏制平台经济中的定价规则霸权,促使竞争回归质量与服务创新本质 [3] - 为算法驱动型商业模式的合规运营提供明确边界,优化平台经济生态 [2][3]
欧盟向两家美国科技巨头开罚单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以来首次作出非合规认定
人民日报· 2025-06-12 21:47
欧盟对苹果和元公司的处罚决定 - 欧盟委员会首次依据《数字市场法》对苹果公司和元公司处以罚款 苹果被罚5亿欧元 元公司被罚2亿欧元 [1] - 处罚原因是苹果在应用商店运营中存在限制性行为 阻碍开发者通过外部渠道获利 用户无法知晓更经济的替代选项 [1] - 元公司因数据服务违规受罚 其"同意或付费"广告模式违反《数字市场法》关于用户数据整合需获得同意的规定 [2] 苹果公司的违规行为 - 苹果应用商店限制开发者告知用户其他购买渠道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 苹果未能证明这些限制措施具备客观必要性 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1] 元公司的违规行为 - 元公司在2023年11月前推出的广告模式强制用户选择同意数据整合或付费使用无广告服务 [2] - 尽管2024年11月推出新选项 但处罚追溯至《数字市场法》生效之初至新选项推出前 [2] - 欧委会仍在评估新选项 要求元公司提供实际应用效果证明 [2] 公司回应 - 苹果公司声明将提起上诉 指责欧委会决策不公平 损害用户隐私安全与产品创新 [3] - 元公司称欧盟此举是"试图为成功的美国企业制造障碍" [3] 欧盟立场 - 欧盟强调处罚决定完全基于保护用户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罚款金额遵循正当程序 [3] - 欧委会否认处罚针对美国企业 称始终秉持中立态度 [3] 执行要求 - 两家公司须在60天内执行决定 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罚款 [2] - 欧盟官员强调此次处罚彰显《数字市场法》作为关键监管工具的重要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