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icon
搜索文档
宏发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1][2]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2]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 - 国家秘密豁免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 无需报送交易所 [12]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 [3] - 暂缓或豁免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3] - 商业秘密豁免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 内部审核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存档并保存至少十年 [4][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登记需额外记录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将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6] - 利用暂缓豁免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将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处理 [6]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6] 附件与操作流程 - 信息知情人需签署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进行内幕交易 [9] -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豁免需分别填写登记审批表 采用"一事一登记"原则 [11][13]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需登记恢复披露情况 登记日期和编号需与暂缓时保持一致 [14][15]
景旺电子: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3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约束对象包括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3][4]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3)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7]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8][9]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流程 - 实施条件包括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10]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方式处理涉密内容,临时报告可进一步豁免披露 [12] - 审批流程需经业务部门申请→证券部发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14] 登记与后续披露要求 - 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16]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交易异常或保密困难四种情形时必须及时核实并披露 [17]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材料 [18] 制度执行与修订机制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内部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优先 [19] - 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
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2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规定的豁免披露内容 [2]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信息需及时披露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4]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符合特定情形(如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利益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5][6]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方式与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 [8] - 暂缓披露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9]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填写内部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及时披露 [10] 登记与报送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11]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2] 保密责任与处罚规则 -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3] - 违规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信息或未及时披露将视情况给予惩戒措施 [14] 制度管理与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16][17] - 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15]
燕麦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7 16: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第三方利益 3)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5] 内部审批与执行流程 - 申请需填写三份标准化文件(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并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7] - 审批通过后资料归档保管十年,未通过则需按规定及时披露 [8]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登记的备案材料 [10] 动态管理与问责机制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立即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11] - 违规暂缓或豁免将触发责任追究机制,包括经济赔偿和内部惩戒措施 [12] 制度生效与解释权限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订需同等程序 [13]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15] 配套文件模板 - 包含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三份标准化附件,明确填写要素如知情人身份、信息内容、知悉阶段等 [7][8][9]
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2] - 公司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3] - 商业秘密定义依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需具备非公开性、经济价值和保密措施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相关部门在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董秘办,并提交协议、批文等证明材料 [4] - 董事会秘书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5]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 相关部门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和市场传闻,及时向董秘办报送 [6]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6] 责任与处罚机制 - 董秘办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部门 [7]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7] - 违反制度导致重大错误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批评、扣薪、解职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新颁布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能辉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2][5]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6][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9]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触发条件及后续管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充披露,并附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监管局和交易所 [12] 内部管理程序与审批流程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经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 [14] - 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业务部门提交保密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最终决策并签署意见 [15] - 登记事项需涵盖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16] 档案管理与制度效力 - 董事会秘书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存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7]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规为准 [18][19][20]
瑞华泰: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16:2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照科创板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情形[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时,若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暂缓披露[4]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若披露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可豁免披露,且需严格防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若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第三方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7]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不得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9] - 内部部门需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归档保管十年[10][4] - 归档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10]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部门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三环节,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11] 信息披露的后续处理 - 若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12]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豁免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13] 问责与制度管理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行为导致损失的相关人员采取惩戒措施或索赔[1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15][16][17] 配套文件与表单 - 配套文件包括《审批表》(含申请类型、原因、前置条件审核等)[8]、《知情人登记表》(含内幕信息内容、知情人身份等)[8]、《保密承诺函》(知情人需承诺不泄露信息及买卖股票)[9][10]
平安电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以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豁免内容[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合法性,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3] 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滥用豁免权或进行内幕交易[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在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及时补披露[7][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9] 内部管理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12]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豁免披露事项并保存十年以上,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13][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15] 责任追究 - 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涉及内幕交易的将报送监管部门处理[16][17]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20][21]
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2 16: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内容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 [2][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包括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 [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8]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4][9]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相关材料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确认 [4][10][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登记要求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 [5][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12] -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5][14]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18] 附件内容 - 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7][8][9] - 登记表详细记录知情人信息、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和所处阶段等 [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9]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1 16:3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4]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处理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5][6]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商业秘密 [8] 信息披露方式与程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1] 登记与审核流程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12]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业务部门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三阶段,未通过的需按正常程序披露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冲突则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1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样程序,解释和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16][17] 附件内容 - 包含审批表模板,需填写申请人、披露方式、内容、原因、期限及知情人保密承诺等字段 [5]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承诺不泄露信息、不进行股票交易 [6] - 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事项类别、内容及知情人详细信息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