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规定的豁免披露内容 [2]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信息需及时披露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4]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符合特定情形(如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利益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5][6]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方式与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 [8] - 暂缓披露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9]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填写内部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及时披露 [10] 登记与报送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11]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2] 保密责任与处罚规则 -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3] - 违规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信息或未及时披露将视情况给予惩戒措施 [14] 制度管理与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16][17] - 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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