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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3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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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30121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7 14:49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 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 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 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短期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 ...
观想科技(30121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7 14:49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 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谴责等不得担任[4]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9]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秘书[9]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义务 - 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谋不正当利益[13] 工作细则施行 -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5]
观想科技(3012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7 14:49
担保定义与范围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须股东会审议[7]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 70% 对象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超 5000 万元须股东会审议[7]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须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 股东会审议超总资产 30% 后担保需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方担保由其他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8] 担保管理措施 - 向董事会提供对外担保法律建议,处理纠纷和追偿[13]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资料,定期与银行核对[13] - 专人关注被担保对象,经营恶化及时报告[13]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未履行,督促并启动追偿报董事会[14] - 发现被担保对象丧失能力,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16] 担保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违规及时披露整改[17] - 按规定披露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信息[19] - 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或破产及时披露[20]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反制度董事会视情况处分责任人[2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6]
观想科技(30121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14:49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
观想科技(30121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7 14:49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 ...
观想科技(30121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7 14:49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20] 报告报送与审计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6种情形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2]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37] 担保与关联交易披露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4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42]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42] -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需披露[43] 募集资金相关 - 公司当年募集资金使用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在年报披露[2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3]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保密审查、合规性审查等程序[45] - 定期报告由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拟定披露时间,经董事会审核后预约[47] - 临时报告在触及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核后披露[49] 责任与监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5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5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履职行为[64] 其他要点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说明会,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2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需披露[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9] - 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需披露[29]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应披露业绩快报[24]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4]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52]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为10年[66]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8] - 处理违规责任人结果需在5日内报深交所备案[70] - 公司信息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平台[65]
观想科技(301213)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4:49
战略委员会设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4] -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5] 战略委员会职责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等事项研究并提建议[8] 会议规则 - 不定期会议,提前3日发通知,紧急情况经同意不受限[10] - 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2]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
观想科技(30121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4:49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两名为独立董事[4] 提名规则 -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候选人,需提前十日提交资料[9] - 候选人资料需含在公司5%以上股东等单位工作情况[10] 审查反馈 - 提名委员会认为候选人不符资格,应提前五日反馈意见[12]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3日发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最多接受一人委托[13] 结果呈报 - 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三日内书面呈报董事会[15] 规则执行 -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9]
观想科技(3012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4:49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需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14] 通知与变更 - 年度股东会需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需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如需变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 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7][18] - 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决议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0]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1] 股东权益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3]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32] 董事选举 -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下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6] -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位股东表决权等于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3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保证独立董事比例[37]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3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0]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有多项议案时股东仅对部分投票视为出席,未发表意见议案视为弃权[40][41] 其他事项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4]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决议次日公告[44][46]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47]
观想科技(30121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4:49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观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 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 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 人士的利益。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及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