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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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30094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董 ...
恒而达(30094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
恒而达(300946) -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 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者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
恒而达(30094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进一步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 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 ...
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合并计算。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
恒而达(300946)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 ...
恒而达(30094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擅自对外 ...
恒而达(3009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
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 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
恒而达(300946)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修订) | 1 | . . | | --- | --- | | - | . | | 1 - | . |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莆 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莆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300155517020R。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63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