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3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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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12-27 10: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9] - 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管理、财务等工作经验[11] - 会计专业人士若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会计岗位五年以上全职经验[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结果[15] - 连任不超六年[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辞职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5][16] - 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职[2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三天通知[21]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2] -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23] - 部分事项经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 行使部分职权应开会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18] 独立董事其他要求 - 发表意见应明确清晰,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7] 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审核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等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4][25]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延期开会提议未采纳应向交易所报告[28] - 公司应给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并披露[31]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4]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12-27 10:48
独立董事制度 -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完善治理[2] - 独立董事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评估并披露[5] 工作流程 - 会计年度结束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并安排考察[4] - 财务负责人提交审计资料,安排见面会沟通[3][6] 审查与意见 - 独立董事审查年报程序资料并签署意见[4][5] - 有异议可聘请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5]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12-27 10:48
财务资助期限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3] 审批流程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资助时,公司提供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3人直接提交股东大会[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财务资助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7]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财务资助事项概述等内容[10]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职责分工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调查工作[1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5]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16] - 财务部负责被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17] - 若被资助对象出现问题,财务部应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7]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1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22]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2]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12-27 10:4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 ...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3-12-27 10:4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与公司之间所产生的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华安鑫创: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2-27 10:48
证券代码:3 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 023 - 0 7 9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15:00。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 ...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3-12-27 10:4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第一章 | 总 | 则 | 4 | | --- | --- | --- | --- | | 第二章 | |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 | 第三章 | |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 | 5 | | 第一节 | |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发行 | 5 | | 第二节 |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 | 第三节 | | 股份转让 | 8 | | 第四章 |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 | 第一节 | | 股东 | 10 | | 第二节 |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 | 第三节 |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 | 第四节 |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 第五节 |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 | 第六节 |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24 | | 第一节 | | 董事 | 24 | | 第二节 | | 董事会 | 27 | | 第六章 |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 | 第七章 | 监事会 | | 32 | | 第一节 | | 监事 | 32 | | ...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3-12-27 10: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规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协议签订与审批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经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多环节签字审批[11] 资金归还与审议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投资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结论处理与报告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结论[25] 违规报告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5]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12-27 10:4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1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
华安鑫创: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27 10:48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 23-07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 席何岩岩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