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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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2-01 13:52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 月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春 萱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乡市瑞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
瑞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1-15 11:0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
瑞丰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15 11:0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 ...
瑞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4-01-09 10: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立 | | |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相关文件;查阅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 | | |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 | | 计部门(如适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 √ | | 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如适用)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 √ | |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 √ | |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 | |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 √ | | 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7 ...
瑞丰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9 11:2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
瑞丰新材: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2023-12-29 11:22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 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决定将"年产15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 品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注: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已变更为"年 产4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润 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及年产15200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 ...
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9 11:2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 ...
瑞丰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9 11:2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 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1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
瑞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3-12-29 11:22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 【2020】6638 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 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务规则,对瑞丰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 ...
瑞丰新材: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2023-12-29 11:2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