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3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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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完成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4-01-09 09:52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附件: 郭聪先生简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牟宏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职务,原定任期为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 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郭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并担任第四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为自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
华信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1-09 09:52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07 号 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华信新材:关于子公司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2023-12-29 07:47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 | 授权公告日 | | | | 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一种石墨烯/聚碳酸酯复合 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2011040351.7 | 发明 | 2023 | 年 | 4 月 | 14 | 日 | 20 | 年 | | 2 | 一种用于银联全息标烫印的 PETG卡用保护膜及其制备方 | 202210294295.2 | 发明 | 2023 | 年 | 9 月 | 12 | 日 | 20 | 年 | | | 法 | | | | | | | | | | | 3 | PVC 吸塑膜滚压装置 | 202221620786.3 | 实用新型 | 2023 | 年 | 5 月 | 23 | 日 | 10 ...
华信新材: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2023-12-20 09: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 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华信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2-20 09:0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华信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12-20 09: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
华信新材: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2023-12-20 09: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郭聪 为江 苏华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 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 江苏华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 江苏华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
华信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12-20 09: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 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
华信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12-20 09:02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季报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0]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2] - 年度、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等情况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月内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监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5]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17]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8][2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9]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组织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22] - 重大信息由董事等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督促披露[22][23] - 其他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编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23]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24] 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4] -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相关方应告知公司[24] - 公司应在董事会等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5]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5]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人[26]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10年[31] 内部审计与保密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属于内幕信息[34]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监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属内幕信息[34] -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需披露事项应报告董事会办公室[27]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35] -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6] -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6]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7] - 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应合理安排并避免其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37] - 公司向特定对象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37] - 保密协议应包含不打探、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承诺事项[38]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40] - 擅自披露信息的责任人将按泄露机密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40] -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将按相关法律处罚[40] 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信息披露于巨潮资讯网,重要信息可披露于指定报纸[31]
华信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12-20 09: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 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