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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信新材华信新材(SZ:300717)2024-04-17 08:35

股份与资产相关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三)、(五)、(六)项情形下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融资与利润分配 -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3] -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和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4]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4] - 现金分配利润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20%[4][7] -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7] 重大资金与分红比例 - 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6][11] - 年末资产负债率超70%等六种情况可不进行现金分红[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80%[5][8][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40%[5][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20%[5][10] 决策与政策调整 -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各审议需过半数表决同意[9][11]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9][11]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13][15] - 五种情形下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中现金分红比例,非此情形不调整[13][14] -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属可调整情形[13] 其他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3]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与股东交流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15] - 董事会未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应征询意见并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15] - 决策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15]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需发表审核意见[15] -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事宜[16]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16] - 《公司章程》除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