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3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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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 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 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1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 ...
清水源:公司章程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0001774787121。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章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 第一章总则 1 | | | --- | ---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 ...
清水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 ...
清水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11-07 09:58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年报,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半年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报季报[12][71] 报告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中期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4][15][17] 业绩变动披露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改善措施[17]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1]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7][4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9]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9]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9]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该资产30%,公司应披露相关风险事项[30]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6] - 公司出现重大亏损等风险事项,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30]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由总裁等组织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41] - 公司重大信息由董事等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督促披露[42] - 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44] - 公司发布信息需董事会秘书申请,深交所审核通过后披露[45] 人员责任与限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60]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6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65] 信息管理与制度 -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57]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54] - 公司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5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62] -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67]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74]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公司应建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76] 监管文件处理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77] - 应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新规章、处分决定、各类函件等[78] - 公司收到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给董监高[78]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可要求赔偿[80] - 擅自披露信息责任人按泄露机密处分,可追究法律责任[80] - 利用内幕信息违法按《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处罚[80]
清水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 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
清水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 ...
清水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 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 委员会工作。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清水源: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11-07 09:58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3-041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经公司慎重评估,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 ...
清水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清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 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
清水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3-11-07 09: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原制度 | 修订后 | | --- | --- | --- | |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 | 1 | |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 |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 |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 | 制订本章程。 | | | |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 | | |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