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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3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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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300348)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制度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主体[2] - 信息指未公开且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2]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有权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3]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3] -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人员负有保密义务[5] - 向特定外部人报送年报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5] 信息报送流程 - 向政府部门提前报送财务资料需索取书面通知并提醒保密[6] - 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需提交审批表并多级审核[6]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外部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公司有权要求赔偿[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12]
长亮科技(30034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被认定为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低于 30 万元、关联法人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由公司经理(总裁)批准[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 30 万元、关联法人超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7] - 与关联人交易超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董事会表决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信息报送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4]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协议,包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13] - 上市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3] - 上市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标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3] 关联交易管理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季度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关联交易工作[14]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及时披露[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19]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19]
长亮科技(30034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1-26 10:4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3][7]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5]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14] 选聘要求 - 新聘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以满足要求的所有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作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9] 费用与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9]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11] 任期规定 - 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7][10][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发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1] 其他规定 - 公司出现5种情况应改聘事务所[14]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 审计委员会对5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发现违规按3种规定处理[18][19] - 情节严重时公司不再选聘有6种行为之一的事务所[1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1]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长亮科技(300348)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26 10: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核准发行1300万股普通股,8月1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81,272.472万元[9] - 公司股份总数为81272.472万股,均为普通股[21] 股权结构 - 王长春上市前持股1366.8900万股,比例35.3201%[17] - 郑康上市前持股223.9050万股,比例5.7856%[17] -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前持股219.2500万股,比例5.6653%[17]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31]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4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6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9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成员含3名独立董事[12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9]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31]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39]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5]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42]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财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报[16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70] - 现金分红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177][184]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92]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0天通知[195]
长亮科技(30034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1-26 10:4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自筹付薪酬、购境外产品设备,六个月内用募集置换[12]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投向 - 确保募集使用与招股承诺一致,不随意改投向[10] - 募集原则用于主营,非金融企业不用于高风险投资[10] 审议与披露 - 闲置募集现金管理和临时补流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16]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用节余募集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20] - 用超募投资在建及新项目,披露项目方案、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8] - 特定情形改募集用途,董事会决议、保荐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用超募按计划投入,使用计划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含利息)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净额5%,豁免部分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 节余(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提交股东会审议[22] 检查与报告 - 内审机构每季度检查募集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5] - 保荐或独财每半年对募集存放、管理和使用现场检查[26] 用途变更界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用途[21]
长亮科技(300348) -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
长亮科技(30034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6 10: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 ...
长亮科技(300348)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 本制度。 第三 ...
长亮科技(30034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 ...
长亮科技(30034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26 10: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