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300157)

搜索文档
新锦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01-02 10:5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新锦动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
新锦动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02 10:5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
新锦动力: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01-02 10:5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 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 ...
新锦动力:公司章程
2024-01-02 10:5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4 | | --- | | | | | | |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 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恒泰艾普石油 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70273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
新锦动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4-01-02 10:52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 ...
新锦动力:独立董事制度
2024-01-02 10:5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独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 办法》")、《深圳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 ...
新锦动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02 10:5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01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 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以邮件或 其他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其中王莉斐女士、王 潇瑟女士、杨永先生、吴文浩先生、安江波先生、史静敏女士、陈江涛先生以通 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 ...
新锦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1-02 10:5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5][38]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9] - 董事、监事、高管分别承担了解、监督、报告信息的职责[3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 - 公司董事等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0]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亏损或大幅变动应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应披露业绩快报[20]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21]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3] - 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4] - 公司发行证券应按规定编制文件并履行披露义务[3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4]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履职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5]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57]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被通报、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3] 其他要点 -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69] - 股东咨询电话为010 - 56931156,传真为010 - 56931156,电子邮箱为zqb@ldocean.com.cn[69]
新锦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02 10:51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 ...
新锦动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1-02 10:4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