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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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3001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5]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因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特定时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20] - 所持股份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部转让[21] 股票买卖限制 - 董事、高管及配偶在特定报告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6] - 违反短线交易规定,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7][8] 信息申报与通知 - 新任董事、高管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11] -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2] 减持与增持规定 - 董事、高管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披露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3]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通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14] 股份锁定规则 - 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则100%锁定[20] - 离任申报后6个月内,持有及新增股份全部锁定[21]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深交所视情节处分[24] - 董事、高管及近亲属违反制度,公司可追究责任[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38]
锐奇股份(30012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 遵循合规、主动、平等、诚实守信原则[3] - 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7] 沟通与披露 - 沟通方式包括定期报告、股东会等[5] - 工作内容含法定信息披露、公司发展战略等[7] 活动管理 - 业绩说明会等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8] - 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交流并谨慎答复[9] - 活动结束后两交易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刊载[10] 制度生效 - 制度自2025年8月25日起生效实施[17]
锐奇股份(300126)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相关交易行为 ...
锐奇股份(30012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制度内容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不确定或临时商业秘密可暂缓披露,国家秘密等可豁免披露[4] - 申请需符合信息未泄露等条件[6]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国家、商业秘密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7] 管理流程 - 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8] - 申请经相关部门提交材料,董秘审核,董事长复核[8]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登记多项事项,保存十年以上[10]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至证监局和深交所[10] 披露规则 - 已暂缓、豁免信息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1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3] 申请要求 - 申请类型含暂缓、豁免披露[16] - 豁免披露含临时、定期报告有关内容[16] - 暂缓披露期限有两种选择[16] - 确认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16] - 确认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16] - 申请需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董秘审核,董事长审批[16] 知情人义务 - 知情人遵守制度[18] - 知情人保密,期限内不泄露信息[18] - 知情人主动备案信息[18] - 知情人泄密担责[18]
锐奇股份(300126)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6 10:51
管理架构 - 公司设1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2] -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3] 会议与报告 - 总经理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需提前1天通知[5] - 特定情况总经理应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8] 总经理职责 - 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报告[3] - 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4] 人事任免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 -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决定外的管理人员[4] 报酬决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由董事会决定[20]
锐奇股份(30012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10:5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
锐奇股份(300126) - 融资管理办法
2025-08-26 10:5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对外 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公司直接融资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融资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时, 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统一受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融资申请,在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实 施。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融资本着效益优先,降低成本;综合权衡,择优选择;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 为指导,严格控制筹资规模。 第二章 对外融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 为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应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综 合授信,并获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目前限于流动资金 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
锐奇股份(300126)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
锐奇股份(300126) - 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6 10:51
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为保证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其控制的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允、公开的原则,在确保上述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是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 内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包括拟制直系血亲及拟制旁系血亲)的家庭成员,以及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发生转移资源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 ...
锐奇股份(300126)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8-26 10:5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包括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 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1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与其有互相担保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50%以上(不含50%)的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