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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 ...
莱茵生物(002166) -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 防、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和公关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稳定,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和 良好信誉,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品牌声誉、公司形象、股票价 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分)公司遭 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 ...
莱茵生物(002166)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莱茵生物(002166)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分别由《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 款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 ...
莱茵生物(002166) -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资金往来,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重大金额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以下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 等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
莱茵生物(002166)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10 月) - 0 - | ਮ | |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7]246 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 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ilin Layn Natural Ingredients Corp. | 第一直 | 总则 …………………………………………………………………………………………………………………………………………………………………………………………………………………………………………………………………………………………………………………………… 2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 | 第三章 | 股份 | | 第一节 | 股份发 ...
莱茵生物(002166) - 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计法务部合同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 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的 各级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备忘录、订单、确 认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因各种业务往来与对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合同、广告合 同、保险合同、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 涉及公司声明权利、承担义务的声明、要求书、索赔函、承诺函、保证函等 非合同性文件,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合同实行"统一 ...
莱茵生物(00216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 ...
莱茵生物(00216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溯源追责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归责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 司《 ...
莱茵生物(00216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 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