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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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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
东方海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会议 - 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审计、审核财务信息等[8]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议[9]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9] 审计工作组与会议通知 - 审计工作组为决策提供书面资料[11] - 例会提前五日通知,临时提前三日[14] 审计委员会决议与记录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16]
东方海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 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
东方海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 会议召开 - 会议可现场、通讯或结合方式召开[4]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4] - 召集人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4] 决策流程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讨论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前需经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4] 会议要求 - 记录讨论事项相关情况[6] -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6] 其他规定 - 公司保证会议召开并提供支持,承担费用[6] -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保密义务[6]
东方海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东方海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职责与决策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8] - 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通过[10]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11] 会议规则 - 提前3日发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16]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 会议记录保存不低于10年[18]
东方海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2024-11-18 10:17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 11 月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3 号》")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 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 ...
东方海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专项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
东方海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检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
东方海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2024-11-18 1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