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联创电子(002036)
icon
搜索文档
联创电子(00203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2025-12-09 10:48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程序,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
联创电子(00203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者共同 构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和整理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 ...
联创电子(00203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由证券部负责[2] -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7]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2] 档案与备忘录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2] - 重大事项需制作并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1][28] 违规处理与登记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4] -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签保密承诺函[14] 填报规定 -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规定登记,如一事一记[25] - 填报获取方式含会谈、电话等,阶段含商议筹划[25] 制度修订 -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修订[1]
联创电子(002036)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公司基本信息 - 2004年8月在深交所公开发行A股3000万股并上市[5] - 2015年11月3日获批向境内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4,640,511股,12月11日在深交所上市[6]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5,379,018元[6] - 股份总数为1,055,379,018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55,379,018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3]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 - 董事等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25][2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方式轻微瑕疵除外[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或自己名义诉讼[2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38]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人[91] -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9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6] 审计与财务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101]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报[115]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16]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每年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优先现金分红[117]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资产负债率高于70%等情况可不分配[117] - 公司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8] 公司合并、分立等相关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134]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可在30日(接到通知)或45日(未接到通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5]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35] 公司解散与清算相关 -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41]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公示[141]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141]
联创电子(00203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六年[9] - 满六年自事实发生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9]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9]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0] 独立董事解职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3] 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6]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7] - 未设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被提名人资格及提建议[18]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和公司提供资料保存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4]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4]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22]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2] - 两名以上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独立董事权益保障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23]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披露或报告[23]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4]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4]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4]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6]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事和高管的股东[26]
联创电子(002036)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0:48
证券投资业务 - 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等[2] - 遵循合规、防风险、控规模、用自有资金原则[3] 审议规则 - 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 - 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5] 额度与责任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投资金额不超额度[6]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秘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8] 风险控制 - 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金[9] - 资金管理选信誉好金融机构开户,审计部监督[9] - 采取岗位分离、日常对账等措施[9] 信息披露 - 应在定期报告披露证券投资及损益情况[9]
联创电子(00203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 ...
联创电子(00203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 理机构,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同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除独立董事以外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
联创电子(00203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会议通知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同意可豁免[3] - 通知应包含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7] 会议举行 - 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通过[3] 审议流程 - 特定事项经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再提交董事会[5] - 行使特别职权前需经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6] 会议安排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有会议记录,需签字确认[7] - 记录含召开信息、议案等内容[7] 其他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10]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并承担费用[10]
联创电子(00203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9 10:48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