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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688612)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5-06-06 10:17
激励计划流程 - 2025年5 - 6月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获多会议审议通过[8][9] - 2025年5月7 - 16日激励对象公示无异议[8] 利润分配 - 2024年度每10股派现3.59元,6月6日登记9日发放[11] 激励计划授予 - 授予日2025年6月6日,21人获87.41万股[19] - 授予价格12.111元/股[19]
威迈斯(688612)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06 10:15
利润分配 -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3] 激励计划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2.47元/股调整为12.111元/股[3] - 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87.4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格12.111元/股[4] 会议表决 -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表决全票通过[3] -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全票通过[4]
威迈斯(688612)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5-06-03 09:46
回购方案 - 首次披露日为2024年9月25日[2] - 实施期限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2] - 预计回购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2] 回购进展 - 累计已回购股数2391331股,占总股本0.5681%[2][6] - 累计已回购金额60413817.48元[2][6] -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21.67元/股至30.39元/股[2][6] 其他调整 -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为不超34.74元/股[5] - 回购资金来源调整为自有和专项贷款资金[4] 回购用途 - 减少注册资本及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2][4]
威迈斯: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30 10:37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 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就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 - 法律意见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拟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142.86万至285.71万股,回购价不超过35元/股 [3] - 截至申请日,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2,391,331股 [3] - 根据《回购指引》,回购专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4] 差异化分红方案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4] - 以2025年4月25日总股本420,957,142股扣除回购账户后418,565,811股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150,265,126.15元 [4] - 若股权登记日前股本变动,将调整分配总额并另行公告 [4] 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 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5] -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参考价为24.741元/股,虚拟分派计算为24.743元/股 [5][6] - 两种计算方式的差异影响为0.0081%,小于1%阈值 [6] 结论意见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6]
威迈斯: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30 10:15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9元(含税)[1][2] - 分配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为418,565,81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265,126.15元(含税)[2] - 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2] 分配实施细节 - 现金红利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4] - 公司股东万仁春、刘钧、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4] 扣税说明 - 个人股东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暂不扣缴,转让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5] - 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31元 [6] - 通过沪港通持有股票的股东,现金红利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31元 [6]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具体日期未在文档中明确列出,需参考其他公告或联系公司证券部 [1][4] 咨询方式 -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的疑问可联系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6][7]
威迈斯(688612)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5-05-30 09:47
股份回购 - 2024年9月24日董事会同意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数量142.86 - 285.71万股,价格不超35元/股[6] - 截至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已回购239.1331万股[7] 利润分配 - 2025年5月19日股东大会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3.59元(含税)[7] - 按2025年4月25日剩余股本算,拟派现金红利15026.512615万元(含税)[8] 股价相关 - 2025年5月16日收盘价25.10元/股,实际除权(息)参考价24.741元/股[10][11]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0.357元,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24.743元/股[12][13]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0.0081%,小于1%[14] 合规情况 - 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16]
威迈斯(688612)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5-05-30 09:47
股份回购 - 截至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2,391,331股[1] 权益分派 - 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3] -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420,957,142股,参与分配股本418,565,811股[6]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约0.357元[7] - 每股分配金额为0.359元[8] 除权除息 - 2025年5月16日收盘价测算,虚拟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24.743元/股[7] - 2025年5月16日收盘价测算,实际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24.741元/股[7]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约为0.0081%[7] 其他 -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相关条件[9] - 保荐机构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12]
威迈斯(688612) -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5-05-30 09:45
上市募资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47.29元,募资199090.90万元,净额183581.54万元[2] 资金使用 - 2025年公司用超募资金10000万元向上海威迪斯增资用于项目建设[4] 资金余额 - 截至2025年5月2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10000万元[6] 资金支取规定 - 甲方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乙方应通知丙方[7] 协议违约处理 - 乙方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甲方可终止协议,丙方有权要求违约金[8]
威迈斯(688612)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5-30 09:45
利润分配 - 2024年度每股现金红利0.359元[2] - 股权登记日2025/6/6,除权(息)日和发放日2025/6/9[2][5] - 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418,565,811股,派发现金红利150,265,126.15元(含税)[5] 税务相关 - 持股不同时长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不同[7] - 限售股解禁前后及QFII、“沪股通”股东扣税情况[8][9]
威迈斯: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情况 -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相关公告 [1] - 公司对激励计划采取充分保密措施,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1] 核查范围与程序 - 核查对象包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 -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查询申请,获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公告前6个月)的股票交易记录 [2] 核查结果 - 自查期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未发现核查对象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 - 公司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限定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登记,未发现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情形 [2][3] - 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