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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68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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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03-08 09:03
募资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43.22元,募资210378.05万元,净额194232.16万元[1] - 募资投资项目预算和投资总额均为135589.11万元[4] 资金管理 - 公司拟用不超9.5亿元闲置募资现金管理,获审议通过[7][15] 项目投资 -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投资21905.99万元[4] -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22168.75万元[4] - 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投资11514.37万元[4] - 产品研发项目投资55000.00万元[4]
之江生物: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4-03-08 09:01
募资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10,378.05万元,净额194,232.16万元[2] - 发行股票数量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43.22元[2] 项目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总额均为135,589.11万元[5] - 各子项目投资预算和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明确[5] 资金管理 - 拟用不超9.5亿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期限12个月[6] -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该资金管理方案[11]
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4-03-08 09:01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1950万元,实际发生450.47万元[8] - 三优生物医药2023年营收10341.45万元,净利润 - 3589.92万元[9] - 上海之江智能科技2023年营收138.96万元,净利润 - 53.73万元[11] - 上海之江医学检验所2023年营收1012.63万元,净利润 - 755.37万元[11] - 上海上工坊门诊部2023年营收1112.73万元,净利润251.40万元[11] 未来展望 -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600万元[5] - 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含采购服务、销售产品等[13] 关联交易详情 - 上海之江智能科技2024年预计购关联产品200万元,占比2.99%[5] - 三优生物医药2024年预计销关联产品50万元,占比0.18%[5] - 上海之江医学检验所2024年预计关联交易250万元[5] - 上海上工坊门诊部2024年预计购关联产品100万元,占比1.49%[5]
之江生物: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4-02-26 08:16
回购情况 - 2024年2月26日首次回购82,540股,占总股本0.04%[2][5] - 回购成交最高价17.09元/股,最低价16.70元/股[2][5] - 首次回购支付资金1,384,420.39元(不含交易费用)[2][5] 回购方案 - 2024年2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3] - 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3] - 回购价格不超25元/股,资金3500 - 7000万元[3] - 回购期限自方案通过日起6个月内[3]
之江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2-18 08:52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应到、实到董事均为5名[2] 股份回购 - 拟回购资金3500 - 7000万元,价格不超25元/股,期限6个月[3] - 回购用于员工持股或激励,三年内转让,未转让则减资注销[3] - 回购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等[4]
之江生物: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24-02-18 08:52
股份回购提议 - 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于2024年2月8日提议回购股份[1] 回购方案 - 回购A股用于员工持股或激励,未用完3年内注销[2][3] - 回购方式为上交所集中竞价,价格不超均价150%[3] - 资金总额3500 - 7000万元,来源为自有资金[3]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通过方案起6个月内[3] 其他情况 - 邵俊斌提议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4] - 董事会认为回购可行,方案已通过会议审议[7]
之江生物: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4-02-18 08:52
回购计划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3500万元,不超过7000万元[2][9][11] - 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2][11]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2][7][11] - 按3500万元下限和25元/股上限测算,预计回购140万股,约占总股本0.72%[10] - 按7000万元上限和25元/股上限测算,预计回购280万股,约占总股本1.44%[10] -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三年内转让,未转让则注销[2][7][9] - 回购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7][11]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12] 时间节点 - 2024年2月5日,董事兼副总经理倪卫琴买入3.9万股,占总股本0.20%[2] - 2024年2月8日,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提议回购股份[6] - 2024年2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通过回购议案[5] 股权结构变化 - 按回购金额上限7000万元和价格上限25元/股测算,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变为280万股,占比1.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191904350股,占比98.56%[12] - 按回购金额下限3500万元和价格上限25元/股测算,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变为140万股,占比0.7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193304350股,占比99.28%[12] 财务数据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22376.63万元,回购资金上限7000万元占比1.78%;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399617.32万元,占比1.88%;流动资产340178万元,占比2.20%[13]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9%[14] 其他 - 提议人邵俊斌提议前6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16] -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为B884927766[20][21] - 本次回购存在股价超上限、重大事项、未及时实施用途、监管新规等导致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调整的风险[19]
之江生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02-01 10:08
股东大会信息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月19日14点,地点在上海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8幢102[11]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交易系统投票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互联网投票9:15 - 15:00[10] - 会议将审议13项议案,包括修订制度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3] 公司章程修订 - 原注册登记机关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注册号变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43014560[15] - 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买卖收益规定,证券公司特定情形有除外规定[15] 公司制度相关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多项制度拟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拟制定[47][49][51][53][55][57][59][61][63] 资金与项目 - 截至2024年1月23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4798.77万元,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25.24%[65] - 公司2020年首发募资210378.05万元,扣除费用后净额194232.16万元[65] -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等多个项目有投资预算,分别由之江生物和之江科技实施[67] -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58643.05万元[69] -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70]
之江生物:2023年年度业绩公告
2024-01-30 09:22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预计归母净利润-14,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同比降113.15%到118.41%[2][3] - 2023年度预计扣非归母净利润-16,000万元至-12,000万元,同比降116.85%到122.47%[2][3] - 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76,027.35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71,209.12万元[4] 原因及策略 - 自主产品收入下滑、计提存货跌价致营收及净利润下降[5] - 常规呼吸道核酸检测产品收入增长[5] - 经营战略回归常规业务,加强研发、营销,开拓国际市场,降本增效[5]
之江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1-30 09:22
担保定义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审批规则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3] - 六种担保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累计超总资产30%担保事项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5] 关联担保 - 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需反担保[5] 申请与披露 - 被担保人提前10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7] - 被担保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14] 责任追究 - 未按规定操作致公司损失,公司追究责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