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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4] - 大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超5%属内幕信息[5] - 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内幕知情人管理 - 内幕知情人含大股东及其董高人员等[6] - 董事会是管理机构,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9] 保密与登记 -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前需保密[10] - 公开披露前应填登记备案表,知情人确认[11] - 股东等相关方涉重大事项应填档案送达公司[13] 档案保存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保存10年[16] 违规处理 - 发现违规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结果[20]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活动,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 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下属子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提名人不得提名利害关系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6] 任期与履职 - 连任不超六年[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8] 履职保障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31] - 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32] 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2]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2] 辞职与补选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8]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19]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办理[30] 会议相关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32] - 提前发通知和资料,专门委员会提前三日[31]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1]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执行[34] - 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修订需董事会提意见报股东会批准[36]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1:36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披露流程 - 业务部门申请,董秘审核[9] - 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材料保存十年[10]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2] 违规处理 - 未及时披露信息,对相关人员惩戒[14] 人员要求 - 董事长对相关文件确认签字[22] - 存在业务知情人登记事项[22] - 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24] - 知情人签保密承诺函[25] - 知情人遵守制度并保密[26] - 知情人不利用信息交易[26] - 知情人不用内幕信息写文件[26] - 泄密愿担法律责任[26]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担保要求 -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可不要求反担保,非全资子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为他人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担保数额反担保[7] 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按担保金额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偿债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13] 风险控制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13]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反舞弊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3] 舞弊情形 - 损害公司利益舞弊有十二种情形[5][6] - 谋取不当利益舞弊有九种情形[6] 工作机构 -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是领导机构[8] - 审计部负责实施与管理[9][12] 相关机制 - 倡导诚信正直企业文化[12][13] -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内控机制[13][14] 举报与调查 - 举报渠道有邮箱、电话、通信地址[16] - 审计部牵头调查并提交报告[17] - 涉及高管举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17] 责任与处理 - 舞弊责任分管理和直接责任[20] - 证实舞弊员工按规定处分[20] 制度相关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 嘉必优于2025年10月发布[23]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管理制度审核(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 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 生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战略目标达成,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防 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正常有序经营和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标一致性原则。预算必须与公司目标相一致,各级预算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战略目 标和经营目标。 (二)预算责任单位主责、财务配合原则。预算责任单位负责预算目标的制定与实现,财 务部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承担组织、平衡和过程及结果衡量责任。 (三)无计划不预算原则。预算必须来自于预算责任主体的工作规划、计划、重点任务, 并要能保障工作规划、计划、重点任务的实现。计划调整,预算则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全面性原则。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 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控。 (五)分级预算原则。按一级管理二级、二级管理三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对各 自归口的业务做预算并对预算编制负责,公司对各部门予以监控审批。 (六)严肃性与灵活性平衡原则。预算一旦确定,没有审批,不予调整,以保证预算的严 肃性;同时预算管理需紧密结合业务环境,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办法履行选 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 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