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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60395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 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质量提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
哈森股份(6039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新募投应投资主营业务[22]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23]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7]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经相关流程办理[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需按权限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经相关流程办理[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3] 现金管理产品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哈森股份(60395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
哈森股份(6039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森 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为董事会秘书开展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 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五)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哈森股份(603958)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 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增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 ...
哈森股份(60395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
哈森股份(60395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17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10]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其他披露情况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1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事项[21]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信息报告与管理 -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5]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具体工作[25] -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2]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责任划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2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28]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28] 其他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1] -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相关披露规定[22] - 公司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37] -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38]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需预约,由证券事务办公室统筹安排[39] - 公司应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40] -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3]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45]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导致信息泄露将受相应处分,涉犯罪移交司法机关[46] 制度定义与生效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