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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坐标:新坐标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12 09:21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8 月 12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18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 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36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2 人,监事周娟 萍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 3、董事会秘书郑晓玲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1 | | --- | ---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415,832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 5.4494 | | 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新坐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8-12 09: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 021-20511000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
新坐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4-08-12 09:19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 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 天城"或"本所")接受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坐标")的委托,就新坐标独立董事王刚先生向截至 2024 年 8 月 6 日下午股市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征 集 ...
新坐标:新坐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8-12 09:19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37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标")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并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 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相关 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
新坐标:新坐标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4-08-01 08:51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35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标")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并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 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 ...
新坐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4-08-01 08: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杭州新坐 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标")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新坐标:新坐标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08-01 08:51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八月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 2024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 | | --- | --- | | 2024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4 | | 2024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6 | |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4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6 | |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7 | |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2024 | | 宜的议案 8 | | |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4 |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10 | |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4 |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1 | | 议案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 | 案 12 | |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十、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 ...
新坐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4-07-22 1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
新坐标:新坐标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24-07-22 11:57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或"公司")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 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
新坐标:新坐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24-07-22 11:57
业绩数据 - 2023年营业收入为583,303,603.15元,2022年为526,805,234.71元,2021年为432,058,571.87元[3] -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382,827.95元,2022年为155,760,548.86元,2021年为140,759,989.91元[3] - 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12,026,748.39元,2022年为136,745,032.76元,2021年为110,784,127.70元[3] -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5.78%,2022年为15.19%,2021年为15.18%[3] 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 2024年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149.9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35,107,896股的1.1099%[1]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123.34万股,授予价格8.57元/股[4] -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91.34万股,价格8.57元/股[4]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本次拟授予合计273.29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2%[7] - 2024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127人[8] - 董事、副总经理姚国兴获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占授予总数2.0007%,占总股本0.0222%[10] 激励计划关键条款 -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43元[13]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15] -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17][18]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此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23] 激励计划流程及规定 -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否则宣告计划终止[36] -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决议,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36] - 激励计划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34] -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34]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34]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34] 激励成本及资金来源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9.95万股,成本为1294.07万元[57] - 预计2024年会计成本为363.96万元,2025年为727.91万元,2026年为202.20万元[57]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获授限制性股票过户后享有权利,但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等[40]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等税费[39] - 公司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红在代扣税后享有,未解除限售回购时扣除已享分红[41] - 股东大会审议前变更激励计划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审议后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且有限制情形[42] - 股东大会审议前终止激励计划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时回购未解除限售股票[43]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控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计划终止[43] - 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激励计划按规定继续执行[44]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问题,未解除限售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返还全部利益[45]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不适当人选等情形失去资格,未解除限售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45] -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未解除限售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缴纳已解除限售部分个税[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