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6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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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1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2] 任职与解聘 - 最近3年受相关处罚或批评人士不得担任[6][7] - 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聘任和解聘需董事会批准[7] - 出现规定情形1个月内解聘,离职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8] 履职协助与培训 - 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需有资格并经考核[9] - 任职期间应参加上交所业务培训,公司提供保障[9] 职责与细则生效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职责[11]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8]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相关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股东会审议[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股东会审议[12] 董事会审批权限 - 董事会有权审批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交易[16] - 董事会有权审批与关联法人特定交易及为关联人担保关联交易[16] 股东会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与关联法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关联交易[18] 财务资助与累计计算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18]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12个月内累计计算[18] - 公司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19]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情况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交易价格等条款,未确定需披露情况[23][24]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4] 制度生效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修改亦同[29]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2] - 多项超比例或特定对象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审批要求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对外担保需特定董事比例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有不同通过比例要求[12]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8] 制度执行 - 制度与法规不一致以法规为准[2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通过生效[21][22]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200万元[8] - 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邮政编码315800[7]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220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200万股[19] - 公司设立时,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91%[18] - 公司设立时,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2.19%[18] - 公司设立时,宁波市北仑海天天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0%[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27][28] 股东权益与决策机制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3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73]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58]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96]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20]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25]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34] -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口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3%[138] 公司运营与监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144]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48][149]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155]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30 10:49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4] - 董事和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4] - 违法违规未满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4][5][6] - 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股份[5][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所持股份25%[13]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不得买卖[6] - 季报、业绩预告等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6] 信息申报与报告 - 相关时点或2日内申报个人信息[9]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2日内报告并公告[10]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18]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 必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30 10:49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根据其产生方 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除担任公司董事外,同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除担任公司董事外,不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选任,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 ...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30 10:49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
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10:49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披露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经营性信息。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