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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6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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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晟(60089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10]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10] 知情人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属内幕信息知情人[13] 档案及备忘录 - 重大资产重组等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7] - 发生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9] 提交及保存 - 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档案和备忘录[20]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24] 违规处理 - 发现知情人违规,核实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28]
*ST大晟(60089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9-29 11:1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5]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事项审议与公告 - 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会后2个交易日公告,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公告[18][19]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23][26] 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和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6][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时披露[2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公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同时披露[29]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0]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30]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32]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32] - 本办法“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4] -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34]
*ST大晟(60089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信息管理 - 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1] - 明确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定义[2] 人员职责 - 董事和高管遵守制度履行报告流程[3] - 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2] 报送要求 - 拒绝无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报送要求[3] - 报送信息时登记内幕知情人并提醒保密[3] 违规追责 -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致损公司将追责[3]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解释和修订[4]
*ST大晟(60089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1] - 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2] - 特定情形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 披露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6] 管理措施 - 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6] - 决定信息由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十年以上[6]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8] - 已披露信息情况变化须及时处理并公告[8]
*ST大晟(60089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担保审议规则 - 担保业务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18][1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16][17][19] 担保业务管理 -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评估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等[8] - 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应审查法规、评估申请人资信等[15]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状况,跟踪监督担保项目[23] - 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反担保财产管理,到期清理财产和凭证[24] 违规处理与信息披露 - 对违规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损失追究责任[24] - 预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对或有事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24] - 担保业务信息披露按规定执行[2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26] -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9月生效[27] 其他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22]
*ST大晟(600892) -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资金占用规范 -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资金[2] -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建立长效机制[6] 关联交易规定 - 允许17种关联交易经营性资金往来,按规定决策并披露信息[7][8] - 资金往来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财务审查备案[8] 监督检查机制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每半年检查资金往来[11] 权益保护措施 - 发生侵占资产,董事会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13]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和董事会批准,可司法冻结股份[13] 股东权利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0%以上股东可报备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5]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严重时罢免[17] 其他规定 - 规范减少关联交易,限制关联方占用资金[19] - 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21] - 财务核算统计资金往来,建立专门档案[21] - 以资抵债方案经股东会审议,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15] - 董事会审议相关事宜,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
*ST大晟(60089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信息披露制度主体与责任人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主体[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4]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权限 - 董事会秘书需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参加相关会议、了解财务经营情况等权限[5] -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职,但不免除董事会秘书责任[7] 相关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8] 制度实施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相关情况[11] -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11] 信息披露文件与义务人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13]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属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财务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报告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其审核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事件[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属于重大事件[22] - 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立即披露[19]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报告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等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沟通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5]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控股股东等应及时准确告知是否存在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26] - 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26] - 公司应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检查规定[26] 内部控制报告 -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28] -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含七方面内容[29] 信息报告流程 -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金融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30] 报告编制与披露程序 -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编制、审议和披露有规定程序[31]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有规定程序[32] - 公司临时报告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有规定程序[33]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发生特定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需关注[4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8] 暂缓豁免事项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53] 信息发布与管理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报送证监局和上交所登记,在指定媒体发布[57]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59]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本歧义时以中文为准[59]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59] 违法处理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公司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62] 培训工作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培训[64]
*ST大晟(60089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9-29 11:17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 为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 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公 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 第 1 页,共 16 ...
*ST大晟(600892)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09-29 11:17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2] - 公司管理层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3] -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情况[2] 审计流程跟进 -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再次审阅报表[4] - 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财务报表并提交董事会[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和决议[7] - 改聘通过公平方式选聘并发布选聘文件[5] 规程相关 - 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相关事宜[7][8]
*ST大晟(60089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9-29 11:17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大晟时代文 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 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允、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 1 页,共 18页 大晟时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