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 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