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6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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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信息报告标准 -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2] - 非财务资助及担保交易多指标超10%且部分超1000万(或100万)需报告[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7] - 涉案超1000万且占净资产10%以上诉讼仲裁需报告[8]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9] 信息披露职责 -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14] - 各部门等为内部披露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15] 报告时间与进展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交付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原因及进展[17] - 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当天完成审阅签字[18] 违规处理与定义 - 未履行义务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21] - “第一时间”指获知信息当天24小时内[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起实施[23]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24]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8]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8] 资金管理措施 -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7] -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查情况[7] 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须严格执行规定[10] - 财务部门办理与关联方支付事宜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10]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且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4] 工作时间 -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8] - 换届和聘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前四十五天内完成[8] 会议安排 - 每年度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11] - 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开临时会议[11] 会议规则 - 提前二日通知委员,紧急可口头通知[2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表决举手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26] - 书面表决签字人数符合即有效[13] 实施细则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5]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8 11:17
董高人员辞任 - 董事辞任自收到报告生效,高管自董事会收到生效[4] - 公司两日内披露辞任情况,董事补选六十日内完成[5] 离职手续与责任 - 董高离职10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8] - 擅自离职致损应担责,违规致损公司可追偿[10][13] 承诺与保密 - 离任承诺由董秘登记核查并披露[8] - 离职后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仍有效[10]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5]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8 11:17
授权类型与期限 - 授权分基本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期限一年,特别最长不超一年[6] 授权管理职责 -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10] 授权流程 - 基本授权期满60日前征集建议,被授权人50日前拟订[11] - 被授权人扩大权限或变更事项,经审议后重新制作授权书[15] - 被授权人任免变动,同时下发任免通知与变更后授权书[16] 授权终止 - 授权在期限届满、被撤销等5种情况自动终止[16] 授权书相关 - 授权书签字盖章后生效,内容含6方面[7][8] 被授权人职责 - 被授权人对授权机构负责,行使授权承担多项职责[18]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监督检查授权执行情况[20] 责任承担 - 授权错误或不当由授权机构担责,违规行使权利追究相关责任[23]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5]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审计工作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并要求提交书面计划[5][6] - 审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6] 审计报告提交 - 向董事会提交表决决议时,附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提案[6] - 股东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监管局书面报告沟通等情况[7] 审计监督职责 - 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审核年度财务信息及报表等[5] 管理层汇报 - 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展[4] 审计流程要求 - 督促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情况[6] - 年审前和出初步意见后审阅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6] 改聘规定 - 原则上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特殊情况经多流程决议[7]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人员管理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4]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4] - 新员工招聘由各部门一季度提计划,审批后招聘[9] 职责权限 - 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6]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可代行职权[8] - 重要财务支出经使用部门报告、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10] - 投资项目需可行性研究和审计[10] -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竣工后验收和决算审计[10] - 重大特殊交易超授权,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11] 报告制度 - 总经理每年至少提交一次书面工作报告[17] - 遇重大诉讼等情形及时做临时报告[17][18] - 董事会要求时五日内报告工作[18] 考核奖惩 - 考核总经理指标有总资产等经营业绩指标[20] - 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20] - 任期成绩显著可获物质奖励[20] - 离任时进行离任审计[20] - 任职违规按条款处罚[20] 制度实施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2]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8 11:1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内容、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土地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 让、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各种投资行为 的审查、上报、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外派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经营项目 ...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管。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 ...
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8 11:17
担保条件 -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4]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8][12]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调剂[9]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9] - 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调剂[9] 担保后续管理 - 债务到期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14] - 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资料报公司备案并按季报告执行情况[14] - 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14] 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平台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4] 业务办理材料 - 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向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决议原件及披露信息等材料[14]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及执行规定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1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6]